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教育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14-30941 文号 丽教计〔2014〕60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4-04-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直属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3 09: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各直属学校(幼儿园、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含幼儿园、单位,下同)基建(维修)工程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杜绝违规签证,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丽水市直属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丽水市教育局

                                                                         201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直属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签证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维修)工程管理,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行为,杜绝违规签证,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直属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承发包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包括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

办理工程签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及学校建设有关规定。工程签证不得违背工程招投标的内容、招投标单位的书面澄清和承诺以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的约定。

第三条 办理工程签证的范围:所有新建、改扩建及维修工程。

第四条 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原则上不得采用工程签证的方式组织施工。

二、工程签证内容

第五条 工程签证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编制公司简称及连续无缺的唯一性序号;

4.签证事由及工程量(施工内容)、签证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等;

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8.施工单位签证意见: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9.监理单位签证意见:监理工程师、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部公章;

10.学校审批意见:现场管理人员和负责科室(专业)负责人、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 可以办理的工程签证:

1.学校认可的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用;

2.学校认可的施工变更、材料替代造成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变化;

3.由于学校原因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的费用;

4.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清除与处理费用;

5.受学校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6.由于学校、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不能办理的工程签证:

1.已包含在投标文件、合同(或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支付的有关事项;

2.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等工作量;

3.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4.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5.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6.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7.工程施工合同中未包含,施工单位为创优质工程、文明工地等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9.因施工单位的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三、工程签证要求

第八条  学校工程签证单据一律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件(格式见附件)。签证单据要求一式五份,其中学校三份(一份学校留底,一份作为结算资料留底,一份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备案),不得以复印件作为结算资料。 

第九条  学校工程签证均严格实行“双签”制度和备案制度。所有签证单,应有二名或以上经办人员签字,施工单位须有一人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须有一人为总监,学校须有一人为基建管理科室负责人,否则视为无效。学校经办人员必须在签证单加注审核意见,如工程量属实、具体工程量等。办理工程签证的流程: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监理部审核,学校核准,学校定期(每季度末)报送市教育局备案。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办理流程:施工单位提出,学校核准,学校定期(每季度末)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要求,填报《工程变更签证单》,并附有关图纸、表格、计算及文字说明,及时报工程项目监理部。

2.工程项目监理部收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应及时对该单的依据、实物工作量、完成质量及价格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确认实际完成工作量报学校核准。需现场确认的,要及时组织学校项目现场管理人员(2人以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及确认施工方法等(必要时附图、进行摄影留证,工程量计算较复杂时应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并会签确认。

3.学校现场管理人员对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变更签证单》进行复核,重点核查内容的合法性(与合同及投标文件内容核对)及现场复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校长签字认可。

第十条 办理工程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能够事前签证的应事前签证,可以事中签证的应事中签证,必须事后签证的应在事后10个工作日内签证。任何工程一旦进入结算审计阶段,原则上不接受补签证。

第十一条 办理工程签证要求内容清楚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因材料替换发生的变更需注明材料价格,工程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

第十二条 办理工程签证要填写规范、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宜使用碳素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笔等。

第十三条 学校要按不同专业分工办理工程签证,因专业人员不全无法按专业办理的工程签证,由项目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员的意见后签证。

第十四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委托监理权限,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建议意见,及时发现、解决工程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学校现场负责人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

第十五条 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学校现场负责人应按照施工合同(或协议)和工程招标、投标文件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工程签证进行初审并及时报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工程签证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校在工程签证办理完毕后保留两份(并送一份市教育局备案)签证,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施工单位上报结算时,学校负责将留存的工程签证与施工单位上报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报送有关单位。

四、工程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办理工程签证应做技术、经济分析,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较高的工程签证,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签署高造价工程签证。对可能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工程签证,须经学校领导或市教育局认可。凡涉及增加投资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签证,须经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涉及增加投资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签证,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十九条 能够通过另行招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设计变更或追加工程立项解决的,要另行招标、另签合同(或补充协议)、设计变更或追加工程立项。

第二十条 由于工程签证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签证在工程决算审计完毕后,按工程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归档。

第二十二条 大型基建工程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应按有关规定报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审核,否则,视为无效签证,不能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丽水市直属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签证单

签证日期:                                    签证单序号:

工程名称

类别

签证依据、签证事由及工程量(施工内容)等:

施工单位意见

技术负责(经办)人:     项目经理(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

监理(专业)工程师:      项目总监:       

年   月   日   盖章

学校意见

经办人(两人以上):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盖章

备注

注: 1.增加(减少)工程造价的计算式(表) 、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等需作附件报送;

2.本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