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6044477/2014-30957 | 文号 | 丽环发〔2014〕28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 | 2014-05-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丽水市环保局莲都区分局:
根据《丽水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事权调整事项 的通知》(丽环发【2013] 91号),我局现就你局行政处罚权相关 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 根据行政处罚查处分离的原则,你局要成立专门的法制 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法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 查、相关法律文书制作、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工作。
二、 相关法律文书仍以市环保局名义发出,采用见章盖章的 模式,即你局领导签发后并盖上你局公章,凭签发单到市局办公 室盖章。
三、 关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应诉、行政处
罚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相关工作均由你局承担。市环保局 提供相关业务和政策法规支持。
四、该通知涉及的相关事项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201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