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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1-34187 文号 丽建发〔2021〕8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1-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单位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30 18: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建设局、自规局、水利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开发区建设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推进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推进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丽水市水利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印发


附件

关于推进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精神,结合丽水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深入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指示要求,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五水共治”、“美丽浙江”等专项工作,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技术措施,控制城市雨水泾流,实现低影响城市开发建设;充分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建筑物、公园广场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渗透和净化,提升城市防洪排涝应对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从而持续改善城市生态人居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强各类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

坚持生态优先。高效利用雨水资源,将工程措施与自然资源有机结合,贯彻落实低影响城市开发建设理念,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分类实施。根据各地城市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分区,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径流控制率及相关控制指标。城市新区及新建建筑、道路、公园、水系、广场等,应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LID)理念;老城区应结合城市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低洼易涝点和河道整治等逐步分类实施。

(二)工作目标。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工程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地消纳和利用70%以上的降雨。2022年起,全市各地建成区、各类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30年,设区市和县级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三、建设重点

(一)科学推进城市水系生态整治。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技术要求,合理确定城市水系保护与改造方案,严格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等城市自然水体,划定城市蓝线,禁止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城市水系互联互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占用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增加水面率,健全城市河网水系,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充分考虑河湖水系的容量,保证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调蓄库容。完善健全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统筹布局泄洪通道和蓄滞场所,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

(二)统筹推进居住建筑和小区建设。新建居住建筑和小区要严格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等应尽可能采用透水铺装等透水性措施,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有条件的小区推进雨水湿地和蓄水池景观水体建设,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改造和未来社区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居住区的标准要求。

(三)率先推进公共建筑项目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馆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要率先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减少非透水性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的要配套建设具有削峰调蓄功能的景观水池、低洼水塘等。要推行公共建筑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综合蓄水设施,有条件的工矿企业、工业厂区宜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提高雨水综合利用率。

(四)有序推进公园广场、道路和绿地等建设。城市公园、道路和绿地系统要考虑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充分结合周边水系、公园绿地、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等统筹开展规划建设,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要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路缘石改造、新增溢流口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公园广场、城市慢行系统、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两侧要逐步规划、建设配套雨水蓄水设施,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

(五)协同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美丽城镇、未来社区等专项工作,在推进乡村振兴和“大搬快聚”过程中,推进实施重点中心镇、综合规划建设示范创建镇、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等海绵化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海绵型乡镇。海绵型镇村建设要强调与周围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运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态的方法提高乡镇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

四、主要举措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规划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园林绿化、排水防涝等各类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予以明确;已完成编制的相关规划,要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时进行修编。2022年底前,各县(市)政府完成县级(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二)严格项目建设管控。加强源头管控和过程监管相结合,将低影响开发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全过程,海绵城市建设刚性指标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确保低影响开发建设海绵理念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将各类建筑和小区的雨水收集利用、可透水地面、蓝线管控等技术要求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或选址审查意见,保持雨水年径流控制总量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

(三)制定完善标准要求。加快编制符合丽水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的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适时开展城市雨水管控、规划设计导则、运维技术指导、专项管理办法等,科学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化。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价机制、维护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能力。

五、保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政策和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督办。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全面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督查、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管理规定、保障措施、标准要求落实落细,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技术管控及设施维护等工作。市级成员单位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丽建发〔2021〕47号)职责分工,紧密合作,督促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制定出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有关管理制度、政策和保障措施。

(三)加强资金保障。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在政府基本投资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扩宽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利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融资保障;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投资和运维,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社会资本参与度。

(四)加强监督考核。根据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分工,明确各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的责任落实体系。加强定期督查和年度考核,注重过程监督管理,强化奖惩措施,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落到实处。

(五)加强宣贯力度。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业培训,增强各地各单位推动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能力。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理论制度研究,切实提高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同时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低影响开发、绿色建筑、城市节水、防洪排涝等海绵城市建设措施的认可度。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0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