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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1〕52号
时间:2021-09-06 11:1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民政府

因丽新乡2021(3)号地块衢丽铁路莲都段咸宜安置点(二期)项目建设需要,拟征收丽新畲族乡咸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205公顷(10.807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因丽水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日发布丽新乡1号地块衢丽铁路莲都段咸宜安置点项目补偿安置公告(〔2021〕29号)中拟征收面积发生调整,丽水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9日发布丽新乡1号地块衢丽铁路莲都段咸宜安置点项目补偿安置补充公告(〔2021〕39号)核减面积0.7205公顷(10.8075亩),现拟征收红线范围内丽新畲族乡咸宜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205公顷(10.8075亩),项目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不变(〔2021〕24号),项目名称为丽新乡2021(3)号地块衢丽铁路莲都段咸宜安置点(二期)。

二、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以村委会为单位到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五、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六、本公告期限为30日。联系电话:0578-2668264。

特此公告。

附件:1.(衢丽铁路莲都段咸宜安置点二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docx

2.红线图.pdf

3.权属和土地现状调查.pdf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