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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787745689M/2019-31889 文号 丽国资委〔2019〕102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19-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6 18:1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根据《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国资委〔2013〕63号)有关规定,参照《浙江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的通知》(浙国资考核〔2019〕21号)有关精神,现就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市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含保留待遇人员)。主要包括: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内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工会主席(专职)等。

二、业务招待是指企业负责人因企业生产经营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公务招待活动等。

三、商务招待是指招商引资、接待客商考察以及组织参加各类展会、经贸洽谈会等商务活动。招待对象主要为有业务往来的客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投资、合作洽谈、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等,不包含市属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企业负责人开展商务、外事招待活动,宴请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含酒水、饮料,下同),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纪念品标准每次人均不得超过300元。其他公务招待活动参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不得赠送纪念品。

五、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除商务、外事招待中确需业务对接外,原则上招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招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在控制人均费用基础上,合理控制招待费用总额。

六、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要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和招待标准进行控制,并由企业相关部门按照规范程序审批后组织安排,应首选本企业食堂或协议酒店等,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参加外事招待要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用支出。

七、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严禁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企业要建立纪念品订购、领用等审批程序。

八、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所发生的费用,相关部门要及时结算。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核流程、发票(或内部食堂收据等)以及招待费用清单,如实反映招待对象、业务招待活动内容、招待费用等情况,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费用的名义虚列、隐匿。

九、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规范业务招待费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高档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宴请,或宴请时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商务和外事宴请提供高档酒水和香烟;

(二)在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进行业务接待活动;

(三)将个人宴请、接待、纪念品等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无关的招待费用,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报销;

(四)以业务招待名义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并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报销。

十、市属企业要根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管理制度,细化相关标准和细则,制定本企业业务招待管理办法,明确业务招待活动的审批、报销等程序,并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一、市属企业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机构对企业业务招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企业负责人违反业务招待管理相关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具体依据《丽水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9年9月9日 印发

丽国资委〔2019〕10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