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国资委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其他文件
索引号 11332500787745689M/2019-31891 文号 丽国资委〔2019〕136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国资委
成文日期 2019-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9-06 18: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国资委

为加强国有企业福利收支管理,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市属企业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市属企业是指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其所属(全)独资、控股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参照执行。

二、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一)各企业应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等有关规定,严禁以隐匿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产等形式设立“小金库”,严禁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实物等工资福利。

三、 严格规范工资总额管理

(二)各企业应规范工资列支渠道,将所有工资性支出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严禁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福利项目。

(三)企业未统一供餐发放的午餐补贴,以及按规定发放的夏季高温津贴必须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

(四)严格规范工资发放,清理规范津贴补贴,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新设项目或者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严禁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借重大活动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四、严格规范职工福利性待遇支出

(五)各企业应严格区分集体福利和个人福利,明确职工福利开支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相关事项,职工福利费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税收政策等规定据实列支,福利费总额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4%。

(六)除以下按规定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外,不得再发放其他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职工健康体检费用、职工疗休养费用、自办食堂经费或者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防暑降温费等。

职工疗休养费由企业根据总工会关于职工疗休养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

未统一供餐企业(统一供餐包括内部食堂和社会送餐服务)可按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形式发放,但午餐补贴必须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严禁统一供餐同时另行发放货币补贴。

为职工提供足够、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根据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含内设食堂)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折旧、维护和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5.按国家、省、市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等。

(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严禁超标准列支。

五、严格规范工会经费管理

(八)各企业要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市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管理,严格规范工会经费支出,同一事项由工会经费支付或补助的,不得在福利费中重复开支。严禁将企业营运资金、借款资金、财政及相关部门拨款、补助款等资金转入工会、协会、学会等账户形成账外资金发放。

六、严格规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九)各企业应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应以工作需要、特定人群、特定物品为发放原则,不得以发放钱或其他物品替代,禁止以劳动防护用品名义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和实物,禁止以劳动防护用品名义列支高档工作装、品牌物品、护肤品等福利性费用。

七、强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

(十)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足额计提,坚持专款专用原则,并保证用于企业一线职工教育培训费用比例不低于60%,严禁挪作他用。

(十一)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职工外送培训,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 格认证等,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等。

(十二)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化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教育培训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其中:

1.经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

2.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3.企业职工经批准外出参加教育培训(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除外),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出国(境)培训、考察费用,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党组织、工会等人员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在相关科目核算。

(十四)培训经费原则上由主办方承担,其中:上级明确规定属于主办方任务、必须由主办方组织的培训事项,培训经费由主办方承担,文件及其他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代为组织或受托组织的培训事项,在征求培训对象及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要求培训对象或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用。

(十五)企业经批准开展教育培训,其费用列入职工教育经费,标准如下:

1.教育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按规定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各项费用

合计

180

120

250

550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所有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计440元)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2.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3.讲课费限额标准(税后)如下:

单位:元/人•每学时

专业人员等级

限额标准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

300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500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1000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1500

讲课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组织培训的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发放讲课费、企业人员给本企业及下属企业授课不得发放讲课费。

4.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5.企业应严格按照限额标准列支培训费用,严禁组织、参加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培训活动;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擅自提高伙食费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培训期间不得另外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八、强化违规行为责任追究

(十六)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本企业规范工资福利性待遇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变相违规增加津贴补贴或福利项目、擅自提高福利标准、扩大支出范围的,以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个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的,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定和违规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七)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和福利,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并公开曝光。

九、各市属企业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建立健全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细化相关标准和细则。

十、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应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的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