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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451w/2011-30748 文号 丽教人〔2011〕69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11-04-27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7 16: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教育局办公室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为提高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推进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现将《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际,特制定《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培训目标及主要内容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通过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努力提高广大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教学技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培训内容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具体包括公共知识类、学科专业类、实践活动类、修身养性类等方面。各地应结合本地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实际,设置培训的基本课程模块,不同专业发展阶段的课程模块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

二、培训对象及基本要求

1.培训对象

本市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

2.基本学时要求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120学时。教师周期内参加集中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90学时的集中培训一般要求参加本专业的学习培训。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3.培训发展规划及申请

学校应从提高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教师综合素质和执教能力出发,制定教师培训五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教师参加培训。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定个人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业发展年度培训计划。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课程、形式和时间,选择培训项目,并在学校作出新学期教学安排前,向学校提出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申请。

教师的培训发展规划及申请应及时报送学校审批备案,学校的教师培训五年规划和专业发展年度计划报送本地教师培训机构,经审核后施行。

三、培训类型及基本形式

教师培训类型主要有岗位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各类专题培训等。具体形式有集中培训(含报告论坛)、校本培训、远程培训及学历进修等。

为了扎实推进“绿谷名师培养工程”,骨干教师培训在市、县(市、区)教育局规划指导下,不同层级的骨干教师选择参加设定的培训,以利于各级“名师”的快速成长。

每年24学时的校本培训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当地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指导、监管、考核。

四、培训项目的申请与确认

凡符合省定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条件要求的省内外高等院校、师干训机构等,根据所承担培训项目的地域覆盖范围,报具有相应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经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家指导委员会”项目审查并通过后,方可承担指定地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具体项目任务。备案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五、培训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1.培训的组织管理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筹划,分级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机制。

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校长在校内可以一定的形式通报、公布教师一学年的学习培训情况。

加强教师培训条件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纳入本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建设、培训和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整合本地教育资源,努力将教师培训机构建成“多功能、大服务”的教师学习与资源服务中心。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和培训课程资源建设。

建立健全教师培训统计管理制度。统计的内容和办法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设置,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要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

加强培训机构的过程管理。具体承担培训项目的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师资安排、质量监控、效果反馈、培训经费使用、培训档案建立、生活后勤服务的规范管理。每期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项目的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培训情况。

强化教师培训网络平台管理。全省建立“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为每位教师设立个人专用培训账号,教师的自主选课、参训信息获得、培训档案记录等均依托管理平台完成,逐步实现教师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地各校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培训平台,保证管理平台有效正常运行。

2.培训的考核

建立教师培训项目考核制度。市教育局将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及项目,予以警告并勒令限期整改,若复查后仍无明显改进的,依程序取消该培训项目或取消该培训机构培训资格。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相关工作的考核指标。市教育局将各地按规定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指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

六、培训经费保障及支配

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由市、县(市、区)政府为主负责筹集。各地应建立旨在增加教师培训选择性,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的与教师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相挂钩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的要求,各地财政要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 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其中市、县(市、区)按不高于30%提取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本级指定项目培训,其余70%按人均以学校为单位实施专项管理,由学校统筹使用。

教师在选择各类培训项目时,应综合考虑个人专项经费总额度等因素,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教师选择在本地(县域)参加经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培训项目的,原则上培训费用由学校专项经费全额保障。县域内的教师培训可采用“培训券”等方式支付。

七、其它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2.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教师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培训可纳入专业发展培训范围,其学时折算办法一般按课程通过学分标准1︰1计入。

3.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