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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986461759/2015-33499 文号 丽市监〔2015〕8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5-01-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权划分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7 14: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市局各单位,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权划分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68号)要求,市局制定了《丽水市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权划分方案》,现予印发,并作如下通知要求:

一、事权交接工作由市局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交接方案需报经市局分管领导批准。

二、事权交接工作要求在2015年1月底前完成。交接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市局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市局与区局按丽政办发〔2014〕168号文件精神协商解决。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丽水市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事权划分方案一览表


类别

职权名称

市局管辖范围(内容)

区局管辖范围(内容)

备注

登记及许可

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设立、变更、注销)

1.外资企业;2.股份公司;3.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4.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出资份额的企业;5.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6、国家总局、省局、市局登记的企业在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公司);7.以市局登记企业为集团母公司的集团;8.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的企业;9.注册资本10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注:不含区局1、2项);10.丽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区域内企业

1.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区政府授权投资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该企业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出资份额的企业;2.区属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全资或控股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4.普通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5.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6.以区局登记企业为集团母公司的企业集团;7.注册资本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不含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行业(注:上述3-7项均为开发区区域以外)

含各类备案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按国家总局授权行使


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开发区区域

开发区区域以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开发区区域

开发区区域以外

含备案

广告经营许可

市局保留

含年检

烟草广告审批

按省局下放权限行使


户外广告登记

开发区区域

开发区区域以外


食品流通许可

开发区区域

开发区区域以外


食品生产许可

按省局下放权限行使

除省局审批发证以外的25大类、88个申证单元的审批发证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开发区区域

除开发区区域以外


餐饮服务许可

开发区区域

开发区区域以外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按省局委托权限行使

包括变更、延续、补证以及保健食品委托生产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市局委托县局

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零售企业)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市局委托县局

执业药师注册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省局委托县局

科研和教学单位毒性药品购用许可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药品(含疫苗、特殊药品)经营许可

1、省局委托市局:药品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审批,疫苗经营许可。2、省局委托县局:开发区区域内药品经营(批发)许可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除外)

开发区区域以外的药品经营(批发)许可变更(变更经营范围、地址除外)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批准

市局保留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许可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市局委托县局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换证

按省局委托权限行使

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变更除外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注册、调剂许可

按省局委托权限行使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再注册及不改变制剂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市内医疗机构间制剂调剂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

市局保留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按省局委托权限行使

变更、换证、补证

精神药品、麻醉药品购用许可

按省局委托权限行使

含标准品、对照品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市局委托县局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按省局委托权限行使

新开办、变更、换证、补证、注销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按省局委托权限行使

原持证生产企业申请新卫生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实际地址不变〕、复核、延续、补证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登记

申请以市局登记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的

申请以莲都局登记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的


动产抵押登记

开发区区域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由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备案

格式合同备案

开发区区域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由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市局保留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市局保留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药学技术人员变更备案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市局已下放县局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关键设施、设备变更备案

市局保留


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备案

市局保留


监督管理

企业名称的监管

1.冠“丽水”名核准;2.冠“浙江丽水”名核准(省局授权);3.冠“浙江”名初审

1.冠“丽水市莲都区”名核准;2.冠“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名核准;3.冠“丽水”名初审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监管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企业登记、年度报告等行为的监管

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区局登记的企业以及交由区局监管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年度报告等行为的监管

主体谁登记谁监管

主体谁登记谁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

1.市属医疗机构(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医院、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丽水市妇保院)2.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五大医疗机构)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

1.市属医疗机构(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中医院、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丽水市妇保院)2.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五大医疗机构)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各类监督抽验、抽检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各类市场的监管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含市场名称登记

合同行为的监管

开发区区域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由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商标行为的监管

开发区区域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由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广告行为的监管

1、开发区区域内;2、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3、取得《广告经营许可》的单位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由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区域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由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管

开发区区域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由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拍卖活动的监管

开发区区域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由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含拍卖备案

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日常监管

1、城区按《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直销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划分;2、开发区区域

1、城区按《浙江省工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直销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划分;2、莲都农村范围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

开发区区域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由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传销行为的监管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

开发区区域内

开发区区域以外


行政调解

各类行政调解

开发区区域内;城区内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开发区区域以外(不含由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


行政处罚

各类行政处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市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2、省局、市政府指定由市局办理的案件;3、跨县(市、区)、跨地区的重大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4、市局认为应当由其办理的案件;5、市局负责监管的企业的违法案件;6、开发区区域内

除市局承担的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