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24P/2012-30753 | 文号 | 丽人社〔2012〕217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12-12-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顺利实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完善事业单位的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的长效激励机制。根据工资管理有关政策精神,结合市直实际,经研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绩效工资的日常管理(一)绩效工资总量的报备及核定
1.每年的3月5日前,各事业单位要将上年度绩效工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清算,填报上年度的《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表》(附件1),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如次年需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后,还应提交《年度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附件2)和调整申请及理由,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核准后重新下达绩效工资总量。
2.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根据各事业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执行、主管局考核等情况,按照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规范、调控的相关规定,一般于3月31日前将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给各事业单位。
(二)绩效工资纳入通用人事管理系统进行工资日常管理
1.基础性绩效工资管理各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数据的采集、录入和维护,经审核无误后,将人员工资数据于每月的25日前,上报市人力社保局工资福利处,作为各单位工资发放的依据。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管理各事业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内部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查后实施。
二、对调控单位的核定和审批
1.对财政保障高于50%(含)低于100%的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绩效工资适当上浮的申请,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的事业类别、经费来源、财政保障比例等情况,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可按绩效工资基准线上浮30%以内核定。
2.对财政保障低于50%的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提出绩效工资上浮的申请,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的事业类别、经费来源、财政保障比例等情况,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可按绩效工资基准线上浮50%以内核定。同时,对少数财政保障比例较低,主要依靠自身经营服务营利的事业单位,根据年度经费收支情况,上浮比例可再适当提高。
3.对收取服务费和经营收益支撑自身运行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总量与经济效益挂钩制度,单位的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比例一般控制在1:0.3至0.7之内。单位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需提供前3年的经营收入、实现利税等数据,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前3年的平均数及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首次绩效工资总量。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单位上年度经济效益的情况,以“上下浮动”的形式重新核定次年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规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以后,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除了基本退休费、改革性补贴以及劳模荣誉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特殊补贴外,其他各种津贴补贴、单位福利(含节日费)等统一归并为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各单位不得变相发放福利。同时,各单位不得克扣退休人员规定应发的福利待遇,确保退休人员按标准享受退休福利待遇。
(二)各事业单位要积极筹措经费,确保本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费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四、严肃工资分配纪律
(一)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在每年选取部分事业单位,对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相关政策。
(二)规范发放秩序。建立规范有序的绩效工资发放程序,
各事业单位应设立绩效工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规定程序进行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内部分配方案,由单位进行发放。如单位有超核定总量发放的,需向市人力社保局和财政局申报,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调节金征收通知单,并指定缴款期限和银行专户。
(三)严格执行分配方案。树立严肃认真的绩效工资实施意识,实施绩效工资后,各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擅自发放津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1.《年度市直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表》附件2.《年度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申报表》丽人社〔2012〕0217号.ceb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12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