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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10-30755 文号 丽人社〔2010〕13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0-1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8 16: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9〕89号)的有关政策,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市统一政策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参保范围

1、无身份证、无户口簿的世居老人出生年月以世居老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2、户籍在本市的华侨属于参保范围。未参保缴费的华侨回国后取得本市户籍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需缴费,从取得本市户籍的次月起享受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人员,从取得本市户籍之月起按规定参保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后加入外国籍的,未到龄人员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可继承部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已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注销本市户籍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待遇,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可继承部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3、复退军人因档案资料不全对身份及服役年限有争议的,以县以上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结论为准。

二、基金筹集

4、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享受财政给予的部分或全额补贴后,本人可在当地当年设定的各档缴费标准中选择较高档次的标准缴费。

三、待遇享受

5、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延缴人员,延缴期间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至本人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时终止。延缴人员属复退军人的,延缴期间可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有关复退军人的各项优待政策,至本人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时终止。

6、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人员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到龄后不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7、制度实施时不满60周岁的判刑、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年满60周岁的,可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8、 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满60周岁的人员(含已故人员),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可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补发待遇;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四、制度衔接

9、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征地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折算年限不超过15年,折算年龄不早于16周岁(全日制在校生不超过毕业时间)。两项及以上保险同时折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其折算年限总和不超过15年。

10、老农保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参照居民养老保险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征地保障不得通过先折算为居民养老保险后再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1、征地保障、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则上在年满60周岁时折算;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户口迁出的,在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折算。

老农保、居民养老保险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则上在到达退休年龄时折算。

12、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的规定不包括折算年限。

13、征地保障折算为居民养老保险时,其缴费总额(包括政府出资部分)作为折算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额度,并全额记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