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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11-30754 文号 丽人社〔2011〕7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11-09-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丽水市监察局 印发关于国有企业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8 16: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办)、监察局:

《关于国有企业等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丽水市监察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此件依申公开)

关于国有企业等老工伤人员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监察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我省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及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改制前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已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前被确认为工伤、现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的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在原用人单位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用人单位破产改制后被初次诊断为职业病、且未在其他单位有职业病危害岗位工作的人员。

依政策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属于纳入统筹管理范围的对象。

二、待遇支付项目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根据待遇支付时国家、省和市的相关规定,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下列待遇:

(一)职业病和因工伤残部位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

(二)辅助器具的配置、维护更换费用;

(三)护理依赖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四)1—4级工伤人员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及1—4级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死亡的,其亲属按规定享受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资金渠道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采取工伤保险基金调剂、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和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解决。

(一)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为老工伤人员一次性缴费到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下同):

1.职业病工伤人员按每人每年5000元缴纳;非职业病工伤人员按1-4级的每人每年5000元、5-6级每人每年3000元缴纳。

2.未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1-4级伤残人员另按享受的伤残津贴金额缴纳;享受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另按享受的护理费金额缴纳。

3.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金额缴纳。

4.其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调剂解决。

(二)无用人单位主体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按本条第(一)项标准补助。

(三)工伤保险基金没有结余或连续三年工伤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县(市),同级财政按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四、参保审核

(一)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老工伤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提交下列材料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1.《丽水市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确认表》和《丽水市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汇总表》(见附件)。

2.原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权限和规定核发的工伤认定结论或其他能证明职工工伤、工亡的原始材料及伤残等级的证明材料。

不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相关原始材料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作出的,能证明职工工伤或工亡的批复等原始材料。

患职业病的老工伤人员须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包括各种职业病接触史证据,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工档案记载长期接触有毒有害证明、职业健康检查材料等)。

(二)用人单位根据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费。

(三)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由原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按本条规定办理参保审核的同时,依据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补助。

五、政策衔接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前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确认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后,工伤保险基金自用人单位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支付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用人单位与老工伤人员对未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原有约定的,由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相关的日常事务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不存在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