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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2-00331 文号 丽农发〔2022〕7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1-14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65-2022-0001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谷英才”乡土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7 11: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丽委人办〔2020〕7号)精神,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和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研究同意,现将《丽水市“绿谷英才”乡土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4日

丽水市“绿谷英才”乡土精英选拔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乡村人力资源开发,培养造就一批能够引领和服务乡村振兴的乡土精英。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丽委人办〔202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绿谷英才”乡土精英(以下简称“乡土精英”)是指丽水市范围内,具有一定专业特长,较强的市场经济意识,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同行业中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能示范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在全市知名度高,群众公认的高级“农三师”和农业科技人员。

第三条 “乡土精英”选拔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竞争择优、群众公认”的原则,以学术技术水平和对社会的突出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乡土精英”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具体的选拔、考核、奖励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

第五条 2022年至2026年,“乡土精英”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一般不超过20名。

第六条 “乡土精英”选拔向“高级农三师”倾斜,比例不低于70%,农业科技人员比例不高于30%。申报人须在丽水工作或创业满三年,申报成果应是近三年内取得,且申报当年仍全职在岗,年龄一般要求55周岁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及以上人才不参加“乡土精英”选拔。

第七条 “乡土精英”选拔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科学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在推动农业科技创新、乡村产业发展、带领群众增收致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农村公益性社会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高级农三师”。

(三)作为主要成员(技术人员需主持)承担过市级以上农业科技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农业丰收奖或其他有影响力的社会奖项;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制定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品种权等,示范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机械”“新模式”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乡土精英”选拔程序:

(一)公告发布。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发布选拔公告,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向社会保险缴纳地(以失业保险缴纳地优先)或主要农业产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申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人进行初审,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资格审核。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报人的身份、职称证书,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会同市科技、经信、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人才重复资助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综合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通过资格初审的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评审完成后形成推荐名单报市委人才办。

(五)公示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审议,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审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 “乡土精英”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人才待遇(不含购房补贴)。

第十条 定期组织开展“乡土精英”学习培训(考察)活动,并有计划地选送入选培养人员到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单位挂职或进修。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乡土精英”,优先推荐申报省农业科技先进工作者、省农技推广贡献奖、市“绿谷英才”领军人才等。“乡土精英”取得的技术成果,可优先申报各级农业丰收奖、农业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项目。对推动农业农村发展成效显著的“乡土精英”,可由市农业农村局聘请为乡村振兴导师。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以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为核心,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的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待遇保障政策,充分调动“乡土精英”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乡土精英”由市农业农村局综合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会同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乡土精英”培养管理期为两年,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考核。

第十四条 实行“乡土精英”重要事项报告制度,“乡土精英”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其岗位变动等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在培养期内,“乡土精英”如需市内调动单位的,需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同意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如需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并终止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乡土精英”所在单位要及时了解“乡土精英”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十七条 按照“高效便捷、动态更新、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强“乡土精英”信息库建设,为实施“乡土精英”管理、开展项目对接、推广技术成果等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八条 积极宣传“乡土精英”及其团队投身创新创业、勇于探索实践的典型事迹和取得的突出业绩,营造重才爱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乡土精英”称号,并终止相关待遇:

(一)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 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政纪处分的;

(三) 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 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 培养管理期内考核不合格的;

(六) 因其他原因不宜作为“乡土精英”管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乡土精英”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待遇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已享受所在地相应人才待遇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4日起施行。

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绿谷英才”乡土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