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5663/2022-00356 | 文号 | 征地公告〔2022〕5号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2-0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浙土字(3311)A〔2021〕-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丽水市2021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丽水市2021年度计划第四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居住用地、特殊用地。(具体范围见红线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联城街道花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791公顷,其中耕地0.0231公顷,园地0.075公顷,林地0.381公顷;
联城街道青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6223公顷,其中耕地1.2223公顷,园地0.0647公顷,沟渠0.2356公顷,田坎0.0997公顷;
联城街道敏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8021公顷,其中耕地0.1379公顷,园地2.5405公顷,林地0.243公顷,农村道路0.1437公顷;坑塘水面0.7257公顷,田坎0.0113公顷;
联城街道武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5.4905公顷,其中耕地0.6098公顷,园地2.1942公顷,林地2.5494,农村道路0.0072公顷,宅基地0.1299公顷;
紫金街道古城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080公顷,其中宅基地0.0080公顷;
紫金街道大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436公顷,其中宅基地0.0436公顷;
太平乡太平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063公顷,其中园地0.0902公顷,沟渠0.016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42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19〕32号)执行。
五、丽水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1)A〔2021〕-0004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联系电话:2251576。
特此公告。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