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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2-01-20 14: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行政审批处)

丽民〔2022〕4号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对现行所有文件进行了梳理,经清理汇总,其中部分文件因工作任务已完成等原因,应当宣布废止。

现对我局印发的《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丽民〔2021〕32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全市支宁返丽人员固定生活补助的通知》(丽民〔2021〕47号)和《丽水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全市支宁返丽人员固定生活补助的通知》(丽民〔2020〕49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