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民〔2022〕4号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处室、下属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局对现行所有文件进行了梳理,经清理汇总,其中部分文件因工作任务已完成等原因,应当宣布废止。
现对我局印发的《丽水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丽民〔2021〕32号)、《丽水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全市支宁返丽人员固定生活补助的通知》(丽民〔2021〕47号)和《丽水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全市支宁返丽人员固定生活补助的通知》(丽民〔2020〕49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