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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2-00559 文号 丽建发〔2022〕7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家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28 16: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

解读地址

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丽水市本级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水利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印发



丽水市本级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鼓励先进,引领示范,促进节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浙江省水资源条例》和《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范围。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对象

1.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校园、医院。

2.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称号的酒店、校园。

3.获得“省级节水型”称号的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三、奖励标准

1.全国水效领跑者奖励30万元。

2.省级节水标杆奖励5万元。

3.省级节水型单位奖励5万元。

四、申报流程

由奖励对象(需取得相关命名文件)填写《丽水市本级节水奖励申报表》,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及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审核后,按流程次年予以拨付。

五、资金管理

1.对获得上级、本级补助奖励,或市本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与本奖励办法不重复享受。

2.对弄虚作假骗取节水奖励资金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同时追回已拨付的节水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对节水奖励资金的申请。

3.节水奖励资金鼓励进一步用于节水项目建设、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广、节水示范创建、节水宣传教育等。

4.本办法中涉及的节水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六、其他

1.获得“省级节水标杆”“省级节水型”称号的企业,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工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丽政发〔2021〕12号)执行,本奖励办法不予受理。

2.本奖励办法未将小区列入奖励对象,各县(市、区)、丽水经济开发区参照执行时,可将省级节水标杆小区、省级节水型小区列入奖励对象。

3.对于2021年度省级节水标杆、省级节水型单位可追溯执行。

4.本奖励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丽水市本级节水奖励申报表

附件

丽水市本级节水奖励申报表

编号: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地    址


邮  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奖励对象

¨全国水效领跑者(企业、校园、医院)     

¨省级节水标杆(酒店、校园)

¨省级节水型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除外)    

主要先进事迹(可另附页):

申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建设局审批意见:

年 年   月 日(盖章)

市水利局审批意见:

年 年   月 日(盖章)

注:本表一式四份


丽建发〔2022〕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