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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74939Y/2022-00547 文号 丽医保发〔2022〕6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0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待遇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28 11: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医保局

原文链接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救助待遇,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了《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待遇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共同富裕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浙医保联发〔2021〕25号)。

三、主要内容

1、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含持外配处方到医保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住院和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救助比例8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救助比例70%。

2、新认定的因病纳入低保、低边的支出型困难人员,认定前6个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认定后人员待遇标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适用范围

丽水市医疗救助对象。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联系处室:综合业务处,联系电话0578-207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