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卫生健康委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0MB1960337R/2021-00044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1-12-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度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06 10:0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原文链接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372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截至2021年10月31日,市卫生健康委目前仍在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共21件。 

二、起草过程 

2021年11月初,委体制改革与政策法规处对截至2021年10月底的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 

2021年11月中旬,由委机关各业务处室提出清理建议,经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1年11月26日至12月3日,通过书面形式《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求<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丽卫函〔2021〕664 号)征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及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意见建议,共收到0条不同的意见建议。

2021年12月7日至12月15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12/6/art_1229265812_57329581.html )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0条不同的意见建议。并形成送审稿。

2021年12月16日12月22日,由委体制改革与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查,12月23日出具审查意见。

2021年12月28日,经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集体讨论通过,吴郁郁、林莉、朱雪飞、陈国微、童晓彬、王峰、季长友参加党委会。

三、主要内容 

经清理,我委继续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决定废止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其中修订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如下:

序号

名称及文号

清理结果

废止/修订理由

1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丽人口计生〔2006〕20号)

修订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修改,我市相关政策需进行修订。

2

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奖扶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的具体规定(丽人口计生〔2006〕33号)

修订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修改,我市相关政策需进行修订。

3

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行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有奖举报制度的通知(丽人口计生〔2006〕38号)

废止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均在正常值范围内,未发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情况。

4

关于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转城”人员生育政策适用范围的解释》的指导意见(丽人口计生〔2009〕8号)

废止

2016年户籍制度改革后,没有农业与非农户籍之分,生育政策调整后城乡生育政策一致。

5

丽水市人口计生委 丽水市卫生局 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引产手术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丽人口计生〔2012〕0045号)

废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9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号废止。

四、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关于施行时间,为保障政策有效执行,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该文件因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因此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公布废止的文件,自《通知》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解读机关: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处室:体改法规处

咨询电话:0578-209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