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960337R/2012-31032 | 文号 | 丽人口计生〔2012〕45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2-12-31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24-2012-0001 |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开发区社发局、市直各医疗单位:
经研究,现将《丽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终止中期以上妊娠引产手术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丽水市医学需要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样张)
2.《丽水市同意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样张)
3.《要求终止妊娠申请书》
丽水市人口计生委 丽水市卫生局 丽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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