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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10-10 15: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规定,以及《丽水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丽节水创〔2022〕4号)要求“尽快出台再生水价格政策”,经与有关部门商议,市发改委会同市建设局拟定关于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lsfgwjiagechu@126.com

2、传真: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4、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2070375

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101011月10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010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莲都区、开发区发改局和建设局(分局),市区各再生水供应企业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生活污水等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指标,但高于污染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的排放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并主要用于工业回用、农田灌溉、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环境补水、汽车冲洗等工农业和市政杂用以及生活杂用的非饮用水。

二、再生水价格由运行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再生水价格在不高于同区域同类用水城市供水基准水价的前提下,按有利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三、再生水供应企业的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再生利用合同,确保再生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小区、市政建设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再生水。

六、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国家或省后续对再生水价格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20221010.wps

意见采纳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11/28/art_1229218399_449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