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邮箱:lsfgwjiagechu@126.com。
2、传真:2091088。
3、邮件地址: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4、联系人:林先生 联系电话:2070375
反馈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0月10日
(征求意见稿)
莲都区、开发区发改局和建设局(分局),市区各再生水供应企业: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生活污水等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指标,但高于污染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的排放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并主要用于工业回用、农田灌溉、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环境补水、汽车冲洗等工农业和市政杂用以及生活杂用的非饮用水。
二、再生水价格由运行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再生水价格在不高于同区域同类用水城市供水基准水价的前提下,按有利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三、再生水供应企业的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再生水利用合同,确保再生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小区、市政建设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再生水。
六、本通知自2022年*月*日起执行。国家或省后续对再生水价格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20221010.wps
意见采纳链接: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11/28/art_1229218399_449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