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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22年第9期)
时间:2022-10-18 16: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的食用农产品有8批次不合格(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情况

1.老竹菜市场吴新余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丽水市莲都区王火英食品商行销售的梭子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龙泉市中山东路锦绣苑一楼农贸市场内B交易区33、34、35号销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缙云县五云蔬菜交易中心周陈亮海鲜摊销售的梭子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缙云县五云蔬菜交易中心沈凯淡水产品摊销售的梭子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五云菜场陈芳雄销售的梭子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7.缙云县博恒海鲜摊销售的梭子蟹,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8.丽水市莲都区陈泽豪水产店销售的沼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不合格项目解读

1.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鲫鱼、沼虾、牛蛙中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2.镉。镉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镉含量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肾脏和骨骼损伤等健康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在鲜、冻水产动物(甲壳类)中最大限量值为0.5mg/kg。梭子蟹中重金属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生长过程中富集了环境中的镉元素。

3.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大环内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组织渗透作用,对豇豆中蓟马、豆荚螟等有较好防效。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5mg/kg。豇豆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三、处理措施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

特此通告。

附件: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