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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时间:2022-10-19 16:16 来源: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为更好、更全面地开展城市节水工作,我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9月27日至2022年10月10日,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0月12日,《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市建设局网站、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言献策”栏目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4日组织召开《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规范性文件座谈会。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条,经研究,均予以采纳。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编号

反馈对象

意见建议

采纳情况

原因说明

1

市司法局书面反馈

从内容上看,《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重要特征。如果发文主体具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资格,且制定后公开发布的,则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制定。

予以采纳


2

市发改委书面反馈

1.第十四条 “定额方式考核的用水户”建议修改为“定额用水计划考核的用水户”;(四)“(企业名单由发改部门提供)”建议修改为“(“高耗能”企业名单由发改部门提供,“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名单由经信部门提供,“涉水重点排污单位”企业名单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其理由与《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表述一致。

2.第十五条 建议整条删除,其理由《浙江省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且“定额方式考核的用水户”与“计划方式考核的用水户”实行两种标准缴纳,有失公允,难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予以采纳


链接: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市区非居民用水户定额用水计划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