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进一步营造优质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执法,扎实推进“法治浙江示范区”建设,根据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丽司〔2022〕28 号),我局对司法行政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现将《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可通过来电或信函方式将有关建议反馈至我办。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林震,电话:0578-2106368;地址:莲都区城东路99号109办公室。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1:
丽水市司法局
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管理相对人有违法行为拟适用首违轻微不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过罚相当原则,通过柔性执法,倡导相对人诚实守信。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从严审核适用条件:
1.首次是指在检验年度或自然年度内在同一领域和同一空间第一次被查获的;
2.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
3.当事人当场整改或者及时改正。
违法涉及事项已列入省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初次轻微违法依法可以不罚事项清单》。
第五条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涉案当事人自愿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签订告知承诺书(见附表),并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第六条 告知承诺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
第七条 对涉案当事人的处理情况记录进个人年度考核档案。
第八条 涉案当事人未及时整改或再次违法的,依法处罚,属于征信内容的,纳入征信信息系统。
第九条 适用情况按季(半年或不定期)向局相关领导汇报,通报有关处室,自觉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丽水市司法局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告知承诺书
NO:
当事人情况 | 姓名/名称 |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 ||
地址 | 联系电话 | |||
违法行为告知 | 202X年X月X日,执法人员XXX、XXX,在XXX(检查的地点)实施检查时(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法行为。根据《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 / □于202X年X月X日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要求具体,能够实施)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己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
当事人的承诺 | 丽水市司法局: 执法人员XXX、XXX己向本人(单位)进行了违法行为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有关违法行为、告知及宣传教育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当场改正完毕; □2.在202X年X月X日前改正完毕,并将整改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达你单位; □3.遵守 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
改正 情况 | (注明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并核查后,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附:当事人的身份材料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经执法人员XXX、XXX核查,当事人于202X年X月X日未按规定要求完成 ,违反了《XXX》X条规定,存在XXX(违法行为的名称)违法行为。根据《XX》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 / □于202X年X月X日前 )按下列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要求具体,能够实施)
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己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集对《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的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29日,丽水市司法局在丽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建言献策”栏目发布关于公开征集对《丽水市司法局落实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不罚制度的程序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11月29日,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采纳0条。
丽水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