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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47295F/2022-39818 文号 丽应急〔2022〕54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10-31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70-2022-002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31 15: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解读地址

ZJKC70-2022-002

各县(市、区 )应急管理局、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部,局机关各处室、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20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2022年8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继续有效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决定废止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现将清理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经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三统一编号

1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安监管办〔2022〕26号

ZJKC70-2022-001




附件2

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依据

1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丽水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丽水市矿山危化冶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安监管办〔2018〕

25号

(三统一编号:ZJKC34-2018-0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2.《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第十三条: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第十四条: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处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票活动。

2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应急〔2020〕1号(三统一编号:ZJKC70-2020-0001)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1〕138号)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