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市政府(办)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2-39463 文号 丽政办发〔2022〕53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1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新闻发布会】《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08 10: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原文链接

解读人:

丽水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研究院院长

叶伯军

雷金松

崔 鹏

朱 铭

主持人:中共丽水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蓝 海
时 间:2022年11月30日 9∶00


9月30日,丽水市正式发布施行《丽水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丽水是长三角的重要生态屏障,生态优势显著,物种多样性高居浙江省之冠,被誉为“中国生态第一市”,多年来丽水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的通知》要求,认真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部署要求,推进《丽水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发展规划(2020-2035年)》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总体目标

本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丽水市生物多样性管理、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通过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办法,依规推动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的生态系统结构破坏严重、物种濒危和丧失程度加剧、遗传资源流失严重、外来入侵物种威胁加大等难题。《管理办法》的发布施行对进一步促进丽水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包括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保护原则

生物多样性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可持续利用、惠益共享三大原则。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部门与职能

1.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负责,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协调配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与监督工作。

2.从管理机构成立、规划编制、制度完善、资金投入、技术研发、生物产业发展、宣传教育等方面,较为全面地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机构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公民等共同保护管理生物多样性的职责与分工。

(二)提出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1.在物种和遗传多样性保护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调查监测、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等主要保护措施。

2.在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建立完善生态廊道,划定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开展已退化或者遭到破坏的有关生态系统治理和恢复等保护措施。

3.在生物安全管理方面,对生物遗传资源收集研发活动、避免生物多样性资源流失、规范外来物种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强调惠益分享

1.明确加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传统知识、方法和技能的调查、收集、整理、保护。

2.明确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强化惠益分享。

六、关键词释义

可持续利用,是指不会导致生物多样性长时期内下降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利用方式或速度,从而保障生物多样性能够维持满足需求,以及满足当前和后代期许的潜力。

生物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生物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衍生物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不包括人类遗传资源)。

生物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是指在长期的传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传承和发展的,有利于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知识、创新技术和做法。

惠益分享,是指获取和利用生物遗传资源以及相关传统知识所产生的货币或非货币收益。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解读,联系处室: 自然生态规划处  咨询电话:0578-2098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