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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24P/2022-39824 文号 丽人社〔2022〕102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2-10-28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3-2022-0003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试行)和《丽水市工艺美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1 09: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丽水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试行)和《丽水市工艺美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28日             


丽水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就我市开展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健全评价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全面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艺美术从业者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市工艺美术行业传承与创新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德艺双馨。把品德放在工艺美术专业人才评价的首位,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倡导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坚守艺术初心、追求德艺双馨,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二)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我市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艺美术专业人才成长规律,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工匠精神,营造潜心创作、扎实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四)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专业性、技术性和创新性,充分调动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创新创造创业的积极性。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丽水市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丽水市工艺美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以下简称“中初级职称评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以下简称“高级职称推荐”),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工艺美术教学工作的教师。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省、部属单位和市外人员需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的,要提供人事关系所在的省、部属单位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评审主体

1.评审委员会。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丽水市工艺美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评委”),按照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中评委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负责中评委日常事务工作。

2.评审专家库。中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丽水市工艺美术中评委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须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且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层级及以上的高级职称。

3.年度评委会。中评委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3名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年度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

4.考核推荐组。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经信局组织考核推荐组,对申报工艺美术高级职称的对象进行考核推荐。

(三)评审流程

工艺美术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和发证,具体按年度评审通知要求进行。

1.个人申报。职称评审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我的业绩档案”等,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核报。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推荐,并将有关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还应按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推荐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为保证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申报人员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进行把关。

3.主管部门评审、审核和推荐。

申报初级职称人员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工艺美术初评委进行评审。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送中评委。

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送丽水市高级工艺美术师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申报受理点。

4.评前准备。中评委办公室承接中评委评审组织工作,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中评委办公室应提前5 个工作日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情况、评审执行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工作方案,经核准同意后开展中评委评审工作。

5.评委会评审。专业评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材料审查、量化赋分、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提出推荐意见。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评议组推荐意见,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6.公示发证。评审会结束后,中评委办公室对评审结果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电子证书栏目自行下载或打印本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该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实行自主评聘单位的通过人员,由中评委办公室寄发《评审结果通知书》,供用人单位作为评聘依据。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7.高级职称推荐。考核推荐组采取面试答辩(或技能测试)、作品综合评价和材料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申报对象的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业绩等方面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由市人力社保局出具委托评审函,报送省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艺美术职称评审工作是工艺美术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涉及广大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确保工艺美术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服务保障,做好政策宣贯解读,引导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评审。要加大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积极为工艺美术专业人才参评职称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和尊重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严肃考评纪律。对申报人员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其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并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工艺美术职称,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评审机构或人员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丽水市工艺美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做好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培养工艺美术行业人才,推动全市工艺美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15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工艺美术的制作、研究、设计等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工艺美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四条 建立丽水市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价体系,并根据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量化评分标准和自评分规定分值。

第五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其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服务。

第七条 申报人员需在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完成《浙江省工艺美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规定》学时。

第八条 申报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相应规定年限工作考核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2 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4年;或受聘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5年。

2.具有其他系列助理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需转评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1年,且转评前后聘任助理级职称的年限累计相加满相应年限。

3.具有其他系列中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

4.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5.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直接申报:

(1)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发表至少2篇专业性学术论文、专业性研究报告、专业技艺创作总结报告等;或参与编制完成至少1项行业标准或团体、地方标准;或参与恢复传承并发展濒临失传传统技艺至少1项。

(2)作品获得中央国家机关保留项目目录中的评比达标表彰工艺美术类全国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经省市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省市级工艺美术类一等奖3项,或二等奖以上5项。

6.丽水市工艺美术大师、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7.按照《丽水市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附表)达到规定分值,可申报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分值由丽水市工艺美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申报助理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专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4年;或受聘工艺美术员职务满5年;或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10年。

2.取得工艺美术员职称后,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且独立完成至少3件具有一定水平的作品。

3.具有其他系列助理级职称,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实际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满1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后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5.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或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可直接申报。

(三)申报工艺美术员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中专学历,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2年;

2.在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或高级工艺美术师工作室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3.从事工艺美术工作满5年。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代表作。

2.具有一定的工艺美术专业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助理工艺美术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助理工艺美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运用专业技艺知识独立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艺难题。

3.具有指导工艺美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艺美术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辅助性专业工作的操作能力。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为工艺美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量化赋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均应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或近四年所取得,同时需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同一作品获得不同等级的奖项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计算,不重复累计。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工艺美术领域专业包括:雕塑雕刻工艺、金属工艺、漆器工艺、家具工艺、花画工艺、剪纸工艺、编织工艺、结绣工艺、织毯工艺、印染工艺、珠宝首饰工艺、陶瓷工艺、烟花爆竹工艺及其他民族工艺等。

(二)“公开出版”“公开发行”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的著作、培训教材和书籍,或业务部门、专业学会(协会)主办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不包含论文集。

(三)获奖、收藏需体现作者(设计者)名字。

(四)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五)“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职务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任职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 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丽水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丽人社〔2012〕194号)同时废止。

附表:丽水市工艺美术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试行)和《丽水市工艺美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以此件为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