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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红十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11-14 10: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红十字会

丽水市红十字“红色根脉爱相随”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丽水市红十字“红色根脉爱相随”项目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史学习教育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创新践行“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的重要载体,旨在进一步挖掘和展示丽水红色文化资源精神价值,让新时代人道公益在浙西南革命老区大地上绽放出新的光芒。

第二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丽水市红十字会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分配、监督检查;项目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资金使用监管,负责于每年上半年,向丽水市红十字会提交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或由第三方出具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前期、项目申报、后期落实工作,负责做好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或配合第三方做好项目审计、稽查、巡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根据年度子项目确定,年度子项目计划由赈济救护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丽水市红十字会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施行。子项目包含项目应用范围、使用对象、资助标准、使用形式、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等内容。

第五条 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专款专用”原则安排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方案无关的项目支出。

 

第三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六条 申报项目经汇总后,赈济救护部组建项目评审小组研究分析项目可行性,审核项目方案、验收要求和标准,提出项目资助额度初步建议方案,报经丽水市红十字会党组研究通过后执行资金划拨。

第七条 各项目实施地红十字会要健全财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强化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切实保障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实现项目预期目标效益。

第八条 各项目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安排使用完毕,确实不能完成的,按规定报经丽水市红十字会批准、报备后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滞留项目资金。对违反本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各实施地红十字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项目资金实施年度绩效评审(必要时提请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审(评价)结果报丽水市红十字会。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本项目申请使用等信息发布。丽水市红十字会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本项目捐赠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项目资金的使用以本项目所筹资金为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