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乙方:丽水映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
根据询价结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接“丽水市乡村春晚“智汇梦剧场”音乐嘉年华活动策划和执行服务项目”的相关事项:
(一)乙方责任
1.负责丽水市乡村春晚“智汇梦剧场”音乐嘉年华活动舞美设计,完成舞台搭建、安装灯光音响设施设备。
2.负责活动现场氛围营造和布置。
3.负责演出节目策划、组织、排练演出。
4.负责活动期间演职人员用餐、交通等保障工作。
5.负责组织本地文创、非遗市集摊位不少于10家参与活动。
6.活动时间:初定11月14-16日,地点:大剧院西门广场。
7.负责大赛现场的安全、防疫、秩序、卫生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8.负责落实活动的相关宣传报道。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素材,用于方案创作,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素材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况;
2、甲方负责落实活动区域的大型活动报备等相关审批工作。
(三)活动时间
时间11月14日-16日。
二、合作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总价(含税)为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小写:¥130,000.00元),包含人工费、设备租赁费、差旅费、税费等一切因执行本项目所需的费用;
2.活动结束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交整个活动的结案报告,且经甲方最终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0%,即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小写:¥ 130,000.00元);
3.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公司名称:丽水映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莲都碧湖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开户账号: 33060110201000001046
4.发票: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前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延后付款。
5.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甲方公司名称: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纳税人识别号:11332500MB19859724
三、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四、服务承诺
1.保密条款
双方应对在此次合作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否则由此给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微信、短信等形式将延误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且确保及时通知到位。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服务成果提交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3.在承包期内,乙方所有人员的事故及因乙方人员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以保证甲方在乙方工作人员或第三人进行索赔时不受任何责任的约束,甲方存在过错的除外。
4.在承包期内,甲方所有人员的事故及因甲方人员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自行全权负责,乙方存在过错的除外。
五、知识产权归属
1.本项目所有成果最终均为甲方所有,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无偿使用相关知识产权,包括音乐、视频、照片,仅限用于企业业绩宣传。同时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的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第三方提出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之诉,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甲方承诺所有由乙方参与策划或执行的活动内容所做的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电子的广告牌、宣传册、视频、自媒体推广等),乙方具备相应的署名权。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2.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提供服务的,每日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五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不能提供服务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所支出的仲裁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1.因落地执行存在不可预计因素,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或因实际情况需酌情调整的,由甲、乙双方沟通协商解决。
2.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丽水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3.合同联系方式
3.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北路6号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501室
联系人:刘倩
电话:13115719096
电子邮箱:1007051470@qq.com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古堰画乡1号艺术区068联系人:陈霞丽
电话:13185785678
电子邮箱:1571772796@qq.com
3.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3.3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3.4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5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章) 乙方:丽水映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