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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044477/2022-39854 文号 丽环函〔2022〕45号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11-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35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11-02 10:04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项超数委员:

您在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提出的第355号提案《关于规范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损害赔偿金使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以来,丽水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先后制定了《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补充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截止2022年7月底,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5件,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573.8万元。

一、针对赔偿金收取方式不统一问题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不同导致了征收主体和征收方式不同。2019年4月,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中院、市检察院联合发文《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征收方式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来源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确认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赔偿金等方面。通过磋商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执收;通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人民法院负责执收。主要是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来源不同,导致了征收主体和征收方式不同。

(二)鼓励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损害自行开展修复。根据《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对于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可以磋商使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三)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使用的监管和账户。据《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的同级国库(统一打入政府非税收入账户),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其他专项收入。

(四)探索设立独立列支、独立管理的环保公益专项基金或资金账户。丽水中院积极加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账户设立、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调研,探索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项账户,并指导莲都法院、云和法院、庆元法院探索设立独立列支、独立管理的环保公益专项基金或资金账户,主要由生效判决判令被告(人)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等款项组成。账户由法院、检察院、林业等多部门共同监督管理,促进生态修复参与主体的共同推动,形成对生态环境全方位参与的系统性保护机制。

二、针对赔偿金使用不及时问题

(一)积极推动赔偿义务人开展自行修复。我市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人累计投入生态修复资金270余万元。其中,遂昌县某矿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该企业主动投入150万元进行生态修复;遂昌县某公司倾倒污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该企业清理污泥等固废60吨。

(二)探索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造林增汇。庆元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当地四家单位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率先探索生态损害赔偿金“碳汇替代,多头并进”使用方法,明确替代修复生态损害赔偿金优先用于碳汇造林,依照该《办法》,庆元县人民检察院与庆元县人民法院将15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百山祖国家公园生态修复,推动种植碳汇林650亩,带动5户农户增收。松阳县院将近年来公益诉讼生态损害赔偿金统一纳入财政公益诉讼赔偿金专户,并以“退耕还林”为契机,以四都乡十里沿背林场为址建设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示范基地,为基地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将公益诉讼赔偿金专户中的70万元一次性投入基地建设。同时,探索将具有较高价值的高山经济类农林产品纳入生态修复范围,打造70亩特色经济林,助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此外,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物种资源,守护“最后的江南秘境”,松阳县检察院推出公益诉讼生态修复示范基地3.0版本——松阳县竹源乡后畲村古树群生态修复示范基地(该基地现有三级以上保护古树116株;古树群1个,面积1.4亩,平均树龄约200年,共109株),松阳县检察院通过与科研院所合作、对古树进行无损全面“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实现“一树一策”保护策略等措施,实现生态修复形式上从“种新树”到“护古树”的转变,司法理念上从补植复绿的“治已病”向整治古树群环境的“治未病”提升,效果上从单纯绿化环境向传统文化保护和服务乡村振兴延伸。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打造具有云和特色的“云上公益诉讼检察岗”,在白鹤尖补植复绿基地开展种植杜鹃花守护公益活动,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三)探索购买碳汇替代修复生态环境。2022年7月18日,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遂昌县高坪乡箍桶丘村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现场向遂昌县高坪乡箍桶丘村账户(丽水市遂昌县高坪乡箍桶丘村森林经营碳汇普惠项目)支付生态环境(碳汇)损害费用壹佰贰拾陆元整(¥126元),以货币购买碳汇方式替代修复。这是丽水首次探索购买碳汇替代修复生态环境。

三、针对修复主体(代履行主体)不明确问题

根据《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使用由不同的鉴定评估、生态修复责任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即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建设、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牵头开展鉴定评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由开展鉴定评估的部门牵头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建议进行使用。自然资源部门作为生态修复的牵头部门也可以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建议进行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属地负责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的部门编制经费支出预算、绩效目标,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预算建议,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批。

四、针对建立个案专项修复和结余款项统筹管理使用机制的建议

(一)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根据《丽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环境修复及相关支出。

(二)统筹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一方面,单个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生态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义务人根据修复方案开展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直接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该损害赔偿案件。另一方面,赔偿义务人在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之外额外赔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生态环境无法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均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机构的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协议或生效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另外,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证了赔偿义务人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相关制度保证了有足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的生态修复。

五、下一步计划

(一)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替代修复方式。鼓励赔偿义务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破坏森林资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二)探索引入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保险杠杆解决生态修复资金不足问题。当生态修复所需的资金数额完全超过前期预估,环境损害责任主体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障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三)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字化管理。应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和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平台系统,做好损害调查、案件启动、鉴定评估、损害索赔、协议履行等相关流程的数字化管理。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自然生态规划处刘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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