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2-40142 | 文号 | 丽发改能监〔2022〕471号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1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松阳县发改局、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
松阳县发改局《关于要求对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6万吨革基布技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审查的请示》(松发改〔2022〕490号)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区域节能审查管理的意见》(浙发改能源〔2021〕42号)等规定,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6万吨革基布技改项目节能报告书》(下称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我委同意对《关于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6万吨革基布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函》(丽发改能监〔2022〕399号)进行变更,变更后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政策符合性
浙江云中马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年产6万吨革基布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300万元,利用原有场地及厂房,改造原有染色机、定型机、起毛机等设备,降低浴比、含水率,减少染色、烘干热能消耗量,提高定型机车速,减少电耗,利用原有2台2800万大卡燃煤热载体锅炉及蒸汽发生器等设备,新增验布机、低浴比喷射染色机、脱水机、热风拉幅定型机、开幅机、起毛机、螺杆式空压机等生产、辅助设备,配套除尘、废气、废水收集处理等设施,厂房屋面安装5.87MW光伏发电系统,形成新增年产6万吨革基布(其中传统工艺22000吨、色拉毛工艺23000吨、色丝直拉工艺15000吨,坯布外购)的生产能力(企业原有产能为年产革基布15万吨、自产坯布5万吨)。该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及限制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布局。
二、项目能耗和指标
项目采用的主要能源种类为电力、原煤和耗能工质自来水,项目新增设备装机总功率为6593千瓦,合计设备装机总功率为35515千瓦(革基布生产部分,不包括坯布生产),三班制生产,利用原有7台共15050千伏安变压器,需新增变压器容量共5000千伏安。项目完成后测算革基布生产年用电9294万千瓦时,其中光伏发电量约587万千瓦时,原煤60050吨,比技改前增加5295吨,新增用煤在丽水市内置换解决,年耗水323万立方米,年综合能耗为69388吨标准煤(等价值,当量值为55078吨标准煤,包括光伏发电量,其中原有项目技改年节能量等价值约12521吨标准煤),比技改前增加9011吨标准煤(等价值,当量值为6113吨标准煤),项目完成后企业整体年综合能耗为84988吨标准煤(等价值,当量值为61804吨标准煤),项目所需能源均能在当地有保障供应。
项目完成后测算印染综合能耗为10.45千克标准煤/百米(传统工艺),符合DB33/685-2012(2013)《印染布可比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规定的印染布单位产品能耗准入指标值要求。项目完成后测算年新增产值为96890万元,工业增加值18069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50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包含原有设备技改节能量),项目完成后企业整体工业增加值为1.29吨标准煤/万元,比技改前下降0.30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节能措施
项目设备选型按照“高效、可靠、节能”等原则,所采用的耗能设备在同类产品中均处于先进水平,可满足生产高质量产品的要求,有利于降低生产能耗,项目没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设备。
四、项目节能要求
(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要求,认真落实节能报告中的各项产品质量指标、能耗指标和各项节能措施。业主在项目竣工后应按本审查意见和节能报告组织验收,达不到报告中的各项指标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关注国家和省相关节能产品(设备)导向目录的发布情况,及时调整选择先进的节能型设备。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DB33/656-2013)等标准要求,完善能源计量装置配备,加强能耗计量与考核。
(三)项目建成后,用能量超过10000吨标准煤,为国家级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能源计量仪表通用数据接口技术协议》(GB/T29871-2013)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合理配置能源消费数据采集设备,并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接入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将能源消费数据实时上传到省智慧能源监测平台。应严格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要求进行各项节能管理工作,制定节能管理制度、车间及工序能耗定额指标,并完善各项监督考核措施,严格节奖超罚,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
(四)项目建设应按节能报告内容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建设。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