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挂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牌子)。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住所为丽水市丽阳街1308-1号。
第三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是经丽水市委编委批准,由丽水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开办资金114万元,由丽水市民政局出资。
第五条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提供服务保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和管理;落实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第六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为丽水市民政局。
第七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登记管理机关为丽水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丽水市民政局(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丽水市救助管理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党组织负责人、站长、副站长;
(三)审核丽水市救助管理站章程草案;
(四)监督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丽水市民政局(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丽水市救助管理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丽水市救助管理站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开展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丽水市民政局(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丽水市救助管理站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宗旨,维护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四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丽水市救助管理站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八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建立站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1)研究部署重点工作。
(2)研究讨论重要文件(政策性文件、计划、方案等)。
(3)研究讨论除人事、纪检工作以外的重要决策事项。
(4)需要班子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站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各类会议议题由站长及班子成员会前提出,经站长同意后上会。
(二)班子会议讨论的问题,先由分管的班子成员提出具体意见;重大事项须提交书面方案;除急事之外,讨论重大事项要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三)站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站内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四)站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五)站长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六)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按规定设置的工会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丽水市救助管理站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丽水市救助管理站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职工大会定期召开,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应到职工半数以上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学习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
(二)对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行使审议权,向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奖惩办法、劳动保护措施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四)对职工福利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
(五)对单位领导干部,行使评议监督权。
(六)按有关规定需职工大会讨论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和省、市、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条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丽水市救助管理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丽水市救助管理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丽水市救助管理站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丽水市救助管理站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丽水市救助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