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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9859724/2022-39976 文号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文广旅体局
成文日期 2022-1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文广旅体〔2022〕88号(关于印发《丽水市文旅导师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9 11:41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文广旅体局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丽水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现将《丽水市文旅导师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组织施行。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 年 9 月 13 日      


(此件公开发)


丽水市文旅导师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文化和旅游人才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的战略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招才引智”、“文旅融合”工作在新时代的发展,加强我市文化和旅游领域高水平、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事业激励人才、人才成就事业”的人才链与产业链闭环,参照《浙江省文旅导师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丽水市文旅导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导师工作室),是经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由我市文化和旅游领域视觉艺术、表演艺术、非遗、文博、地方文化研究、旅游规划、产品创作与设计、销售、运营管理、新业态等方面的人才领办的,主要承担师带徒传承技艺、合作互补创新业务、引领带动产业发展、塑造形象传播丽水等职责的平台和场所,旨在破解人才短缺,提升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促进文旅业良性发展。

第三条 导师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丽水市+领办人姓名+专业领域名称+导师工作室”。通过搭建高素质人才合作和培养平台,推行师带徒制度,建立技艺代际传承、经验借鉴复制和成果传播推广机制,搭建政府与人才间的桥梁,切实发挥文旅人才在文旅产业助推共同富裕中起到示范引领和骨干带动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领办人条件

导师工作室的领办人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取得显著成绩,在市内外同行中出类拔萃,享有较高声望;年龄不限,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导师工作室日常工作;如确实符合建设需要,柔性引进或已退休的优秀人才也可申报为领办人。同时,领办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文艺创作与表演方面,个人主创或主演艺术作品获得本专业领域公认的省部级以上奖项,或专业技术水平在同行中影响力大、认可度高;

2.在文旅科教、公共服务方面,有突出业绩和贡献,在成果研发、服务体系构建、服务模式创新和品牌打造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

3.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有效组织团队开展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支撑引领的文物项目;或具有市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称号,有丰富的非遗领域从业经验、较高的传承与创新能力,在带徒传艺、作品(产品)转化创新等方面成果突出;

4.在创意设计、旅游规划、经营管理等方面,业务能力突出,实践经验丰富且可复制与推广,有较强的文化和旅游相关领域理论基础和创新能力,所负责项目对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和竞争力提升有直接促进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团队成员条件

导师工作室的团队成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文化和旅游领域某一方面有一定造诣,取得一定成绩;年龄不限,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导师工作室团队的相应工作;能为导师工作室的发展和行业的水平提升贡献力量;柔性引进或市内优秀代表性人才均可成为导师工作室团队成员;申报的导师工作室应有不少于 3 人的团队成员。

 第六条 一般文旅导师工作室条件

       1.导师工作室注册登记法人机构实体化运作,或依托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

2.导师工作室的建设发展符合我市文旅人才培养方向,具有较为完整的建设方案和近三年主要发展目标、运营内容、人才培育和引进计划等。

3.导师工作室服从管理、配合我市各类文旅活动和工作的开展,准确报送各类相关材料等。

4.职责与任务

(1)带徒传艺。培养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专业水平突出的青年人才,每年带徒不少于 3 人。

(2)业务创新。发挥导师工作室团队优势,立足我市文旅行业,突出理论基础、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进行文旅导师工作室间的成果互通和合作,将“文化+旅游”、“艺术+旅游”、“体育+旅游”等各项融合事业推向新高度,解决我市文旅领域投资升级、市场升级、管理升级的重大问题。

(3)交流推广。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先进经验服务模式、创意设计等;与同类同行机构开展共建活动;每年至少举办或参与举办一期面向社会的培训活动。

第七条 重点文旅导师工作室条件

在满足第六条一般文旅导师工作室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为重点文旅导师工作室:

       1.有在全国行业领域内有影响力的名师领办人;

2.前期成果突出、影响重大;

3.属于有助于解决我市文旅产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的关键性文旅融合行业;

4.预期成果显著,能为我市文旅融合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能在全省同行业树立标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导师工作室评定、监管、复核、政策兑现等工作,并根据《浙江省文旅导师工作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要求开展推荐工作。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导师工作室法人机构或依托管理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属地管理的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服务中心,市属单位可直接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丽水市文旅导师工作室申报表》,包括领办人信息、申请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申报领域情况,工作职责,运营机制,特色亮点,近三年工作计划等内容)。

2.《丽水市文旅导师工作室团队成员信息表》。

3.相关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加盖公章)、领办人及团队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条件相关证明材料、业绩及奖励等。

(二)审核认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资料审核、现场答辩、集中评议、投票表决等程序,提出建议名单。

(三)集体研究。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正式名单。

(四)公示。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

(五)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的以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正式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人事教育处负责对全市文旅导师工作室进行日常管理、统筹与指导,协助导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推进。聘请人员具体从事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适时建立长效扶持机制。根据文旅导师工作室发展情况,按照文旅高质量发展要求,适时创建文旅导师工作室孵化发展平台,制定专门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并经过一定程序,可入驻该发展平台。

第十二条 建立动态管理和复核机制。导师工作室每年应开展年度复核,每三年应开展动态评价复核。复核内容包括导师工作室日常工作、招才引智、师徒传承、推进产业作用、参与政府组织各类文旅活动和工作、贡献服务社会、导师对所在领域引领与带动作用、解决该领域难点重点问题等,并公布复核结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导师工作室称号:

       1.导师工作室申请的单位被注销或撤销的;

2.导师工作室领办人退出导师工作室,且在半年内无符合要求的人员接替领办的;

3.导师工作室领办人或导师工作室因违法违纪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4.复核评估不通过的。

第十三条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服务机制,为文旅导师工作室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推动有关人才、产业政策的落实,协助解决在产业发展领域成果转化应用、产业化发展等环节所遇到的困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