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2082/2022-40486 | 文号 | 丽民〔2022〕81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3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10-2022-0005 |
各县(市、区)民政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2]25号)、《丽水市支宁返丽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政策实施办法》(丽民[2015]6号)规定,支宁返丽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幅度同步调整。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35元,此次调整幅度为13.7%%,为此,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全市支宁返丽人员固定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4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94元。原补助标准文件《关于提高全市支宁返丽人员固定生活补助的通知》(丽民〔2022〕12 号)废止。
特此通知。
丽水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