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文件精神,拟就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丽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定和调整进行明确。现将《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开征求意见,相关单位、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邮寄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商会大厦1116,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在信封上注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字样。
二、传真:2091240
三、电子邮箱:373025656@qq.com。
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
政策制定依据:浙政办发(2020)8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pdf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14日
意见采纳情况:http://www.lishui.gov.cn/art/2023/1/3/art_1229218399_45569.html
关于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丽水市养老保险服务中心,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莲都区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87号)要求,为做好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核定和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省征地补偿和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文件废止前产生的丽水市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41号)确定的调整原则,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以三档、二档、一档缴费分别执行当期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80%、60%(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个人、集体未按规定全额缴费的,以《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07〕120号)确定的比例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基本生活保障金调整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同步执行,不再另行公布。
三、今后我省或我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