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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2082/2022-40493 文号 丽民〔2022〕82号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丽水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2-12-13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0-2022-0004
丽水市民政局关于修改《丽水市“绿谷英才”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4 10: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民政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有关单位,丽水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2021年下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丽司〔2022〕25 号),对《丽水市“绿谷英才”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丽水市“绿谷英才”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民政局

2022年12月13日


丽水市“绿谷英才”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一批养生养老服务精英人才,根据《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丽委办发〔2019〕54号)、《“绿谷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实施办法》(丽委人办〔202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绿谷英才”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以下简称“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对象是指丽水市范围内长期从事一线养老专业护理、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养老服务政策研究,有养老情怀,有工作理念,精通业务,成绩突出,在全市养老行业内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得到业界和社会广泛好评的养老人才。

第三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社会公认”的原则,以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在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民政局负责“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考核、奖励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

第五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申报人须在丽水工作或创业满三年,申报成果应是近三年内取得,且申报当年仍全职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及以上人才不参加“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

第六条 2021年至2025年,“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名额10名左右。

第七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热爱养老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身心健康。

(二)熟悉养老服务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具有丰富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发展动态,专业理论水平、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在市内同行中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示范性。

(三)“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分为养老专业护理、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养老服务政策研究三类。养老专业护理“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包括养老护理员、医生、护士(在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一线照护服务的医护人员)、社工师、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具有丰富的养老护理经验,独立主持较高难度护理方案的设计实施,或者解决较高难度的技术问题,能指导和带领一般养老护理人员开展工作;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包括丽水市范围内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投资者和运营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团队核心带动作用强,并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养老服务政策研究“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包括全市民政、卫健、残联等涉老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养老工作的管理者等,具有较强创新理念,精通养老领域政策法规,工作成果突出。

(四)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能等级)。特别优秀的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选拔程序:

(一)公告发布。根据整体工作安排,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民政局发布选拔公告,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市、区)民政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县(市、区)民政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对申报人进行初审,经当地组织部门审核把关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民政局。

(三)资格初审。市民政局负责对申报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职业资格),以及用人单位注册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保所受理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并会同市科技、经信、财政、商务、税务、市场监管、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对人才重复资助情况、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四)综合评审。市民政局成立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各类别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排序。评审完成后形成推荐名单报市委人才办。

(五)公示审定。市委人才办对上报的拟入选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民政局牵头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市委人才办工作例会审议,报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主任会议审定,由市委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发文确定。

第三章 培养

第九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待遇(不含购房补贴)。

第十条 市民政局通过举办养老行业精英人才专修班、学术技术论坛等,组织“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适时选派“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参加高校、大型养老机构、康养类企业进修培训。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提供培训、研修机会,支持“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开展项目合作和交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制订“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培养支持方案,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良好环境。在项目立项、团队建设、资金扶持、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并赋予“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在项目实施、管理等方面充分的自主权。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优先推荐参评“十百千万”新时代“浙江工匠”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由市民政局负责综合管理,各县(市、区)民政局或丽水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所在单位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培养管理期为两年,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在培养管理期内,“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如需市内调动单位的,需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接收单位和市民政局同意后,报市委人才办审核同意;如需调出我市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提交报告,并终止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称号,并终止政策支持: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或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或记过以上政纪处分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精英”享受《丽水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待遇所需经费,由市本级、县(市、区)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丽水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已享受所在地相应人才待遇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丽民〔2022〕8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