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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2-40523 文号 丽建发〔2022〕60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2-12-12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16-2022-0011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5 14: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地址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市施管中心:

为全面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活动,我局修订了《丽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2年12月12日印发


丽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标工地),考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交、完)工验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全市先进水平。

第三条  市标工地的考评工作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局,开发区建设分局和丽水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中心(上述单位以下均简称为初评部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自负责市标工地的日常监管和初评工作。

第四条  市标工地考评,主要依据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以及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规章和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规范。

第五条  市标工地考评每年一次,考评时间和申报材料等以当年度考评文件通知为准。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标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面积(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下同)5000㎡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10000㎡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15000㎡以上;

(二) 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25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申报规模:实施集中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在10000㎡以上的群体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以上的项目。

(四)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筑安全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七条 市标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申报创市标工地计划,且被市建设局确定为“市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的工地;

(三)竣工时间符合当年度考评文件通知要求;

(四)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信息”;

(五)施工现场使用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等新技术、新材料,使用省、市级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远程高清视频监控、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环境在线监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等智慧工地信息化管理手段;

(六)已规范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七)已被工程所在地初评部门评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县标工地)。

(八)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该工程总工程量2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1个工地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

第八条申报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定为市标工地:

(一)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紧急信息报送范围的事件;

(二)主承建单位1年内在本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或涉险事故(按评审周期计算);

(三)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未实施民工实名制管理,或因有责拖欠民工工资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有责投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凡计划申报市标工地的工程,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初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将《创建丽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登记表》(附件1)上报市建设局,列入“市标工地”创建计划。

市标工地参选工程相关信息应当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醒目处公示,公布市建设局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初评部门根据年度考评文件通知要求,择优推荐市标工地,并将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汇总后上报市建设局。

第四章  考评规则

第十一条  市标工地考评规则:

市标工地考评总分由综合分值(满分100分)和加分项组成,其中综合分值由日常现场考评分(90分)和资料考评分(10分)组成。

(一)日常现场考评:

日常现场考评由基础、主体和装饰三个阶段考评组成,主体阶段、基础阶段、装饰阶段考评分值分别为60分、15分、15分。

主体阶段考评(60分):符合主体阶段评分的工程须为主体形象进度达到50%且在主体结顶完成之前的工程,由市建设局组织主体阶段考评,各工程所在地初评部门应及时将主体形象进度达到50%的工程报送市建设局并注明计划结顶日期。工程申报计划为创建“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开展线下实地考评,工程申报计划为创建市标工地的开展线上考评。

基础阶段考评(15分)和装饰阶段考评(15分):由初评部门负责组织对各工程基础阶段和装饰阶段进行考评,填写《市标参选工地考评表》(附件2),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初评部门上报。

(二)资料考评:

由市建设局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资料考评工作。

(三)加分项:

召开市级及以上安全现场会的工地,在综合分值上加2分;召开县级安全现场会的工地,在综合分值上加1分,按最高级别安全现场会为准,不重复加分;获得市级建筑红绿标杆工程的工地,在综合分值上加1分。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在综合分值上加0.5分。

当年度参评的市标工地按总分分值高低进行排名。市建设局根据排名情况拟定获奖工程名单,在市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式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网上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市标工地。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初评部门要加强对市标工地创建工作的领导,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派驻考核推荐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参与评审阶段推荐工作。

第六章  考评纪律

第十三条申报市标工地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下一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约谈、撤销其检查、评审资格。

第十五条  市标工地考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投诉,接受申报单位申诉,监督和申诉电话设在市建设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标工地(含市本级)考评和推荐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申报县标工地的规模按市级标化工地规模的50%以上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2日起施行,原《丽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丽建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创建丽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登记表

工程名称


标准化管理

创建目标

¨省级

¨市级

项目类别

¨房屋建筑(¨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打钩)

¨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工程造价


结构类型/建筑层数


工程开工日期


计划主体

结顶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企业安全负责人


企业技术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资质

及编号


联系电话


安全员岗位证书编号


安全员岗位证书编号


安全员岗位证书编号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项目总监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创标计划和方案:(主要突出亮点)。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该项目已列入县(市、区)标化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丽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优良工地考评表(      阶段考评)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及参建企业(全称)


企业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资格等级


项目总监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竣(交、完)工验收时间/竣工备案时间


形象进度


结构形式


安全险承保单位


考评得分


检查内容

检查情况

综合加分

说明1.市、县级现场会情况(注明具体年份、等级)2.市级红绿标杆工地情况(注明具体年份)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使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4.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5.没有填无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状    况


文明施工状    况


综合评价意见


检  查

单位和

人  员

检查人员: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可另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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