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意见采纳情况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时间:2022-12-26 17:03 来源:市医保局 浏览次数:

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护理需求,根据《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6号)、《关于深化浙江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15号)文件以及十五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要求,我局代起草了《关于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11月7日-12月7日,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11月7日-12月7日,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8条,已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不采纳5条。

公众意见反馈意见汇总表

反馈人

反馈意见

意见采纳情况

葳蕤吖!

建议,是否可以通过辅助器材的甄选,纳入长护险的服务(产品)目录,通过科技产品的保障供给、赋能,从而更好的提升失能照护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也让失能老人家庭用的实惠、用的放心。同时,也希望这样的模式,可以形成我们丽水市实施长护险试点工作的亮点。 

部分采纳。当前“浙里惠民保”长期护理责任制度主要是按“低水平起步、保障基本需求”、“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筹资和待遇总体平衡,确保制度稳健起步。后续我们将在配套细则中规定,根据长期护理责任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再逐步扩大待遇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1.关于第7页第4小点,其中“(2)失能评定费。参保人员的首次失能评定费可从长期护理基金中列支,失能等级复评费用由承保机构列入运行成本支出。”,建议修改为“参保人员的首次失能评定费可从长期护理基金中列支,参保人员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申请复查评定的,若失能等级复评结果符合长期护理责任待遇享受条件的,则失能评估费由长护基金承担,若失能等级复评结果与初次评估保持一致,则失能评估费由参保人员承担。”       

采纳,已沟通到位。修改为“(2)失能评定费。参保人员的首次失能评定费可从长期护理基金中列支,符合规定的失能等级复评费用由承保机构列入运行成本支出”。

2.关于第9页“3.服务费用”,其中“年度运营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保费5%,主要用于人员队伍建设、办公设施配置、信息系统建设、延伸服务、宣传动员及管理经费等支出。”,建议修改为“首年运营管理费用不高于当年保费10%,第二年不高于当年保费7%,第三年不高于当年保费5%,主要用于人员队伍建设、办公设施配置、信息系统建设、延伸服务、宣传动员及管理经费等支出。”

不采纳。长护责任坚持“保本运行”的制度定位,保费要最大限度用于参保人员待遇赔付,同时我们也将积极创造条件为承保机构减轻运行成本。已与人保财险丽水分公司沟通到位。

中国人寿丽水分公司

1.关于参保范围:    按国家政策而言,长期护理保险是建立在基本医保基础之上的属于政策性保险即参保人只要交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缴纳长护险的待遇,如必须购买浙丽保(属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方可选择同步参加长期护理责任,具有商业性质,是否合规?             

不采纳,已沟通到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深化浙江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15 号)文件中指出“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以家庭为单位的浙里惠民保投保和赔付机制,并探索试点地区将长期护理保障、生育保障等纳入浙里惠民保的赔付范围”,经省委深改委会议审定确定,将我市作为我省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增加长护险责任的试点,建立政府引导推动、商保承办运作的长期护理制度,属于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创新,不存在合规性的问题。

2.政策支持当中集体参保是单位行为,应作为此单位的税前列支而不能计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不采纳,已沟通到位,该规定来源于《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0〕22号)。

3.关于共保体的概念:一是支持采用共保体的模式进行招标,二是建议首轮承办周期调整为3年,2年时间无法评定项目成果及及时整改状态。

部分采纳,已沟通到位。方案已经明确长护责任招标支持共保体模式。长期护理责任和重特大疾病责任(浙丽保)均为“浙里惠民保”下设保险责任,为使两个责任承办周期逐步一致,长护责任首轮和第二轮承办周期均为2年,第三轮开始周期设为3年,第三轮开始将与重特大疾病责任(浙丽保)周期一致。

4.关于基金管理方面:政保合作项目商保公司一直秉承保本微利的原则,能否更改保费和费用的结转机制。

不采纳,已沟通到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深化浙江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2〕15 号)文件中对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已有明确规定,即“浙里惠民保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承保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同一承办周期内,上年度资金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滚存使用;上一个承办周期内的结余部分,转入下一承办周期滚存使用。年度筹集保费收不抵支时,由承保机构先行垫付,可在下一年度适当调整筹资标准或赔付水平,”长护责任为“浙里惠民保”的责任之一,资金管理规定按指导意见执行。

5、保费征收问题:用商业险推进长护险无法长期开展。

不采纳,已沟通到位。市政府将出台《关于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通过政府引导、设计推动,在制度建设、政策规划、宣传动员、参保缴费、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政府职能,推进制度稳步运行。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丽水市“浙里惠民保”中增设长期护理责任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11/7/art_1229265812_573403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