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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2-40755 文号 丽政办发〔2022〕66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2-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字解读]《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30 14:3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司法局

原文链接

市政府制定下发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6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9年9月,市政府对2019年8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规定,今年需要开展新一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

二、上位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此次纳入清理的文件共370件,其中清理时已失效的文件4件,已被其他文件废止的7件,实际纳入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359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宣布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09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9件。

1.关于宣布失效的4件文件的说明:

因适用期已过或阶段性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而宣布4件文件失效。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前教育全面提升保教质量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9〕7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十五年教育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9〕8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轮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丽政办发〔2018〕69号)3件由市教育局起草,另1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制造业信贷投放十条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3号)由市金融办起草。

2.关于决定废止的39件文件的说明:

(1)因制定依据失效或废止而决定废止的文件有8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7〕11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林权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2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1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撤村建(并)居有关政策的意见》(丽政发〔2007〕4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路两侧控制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7〕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长效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5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40号)。

(2)因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而决定废止的文件有15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1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4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救助供养生活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8〕5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9〕31号)、《丽水市瓯江干流莲都段生态河道管理办法》(丽政令第4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15〕8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本级贯彻实施丽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丽政办发〔2010〕165号)、《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丽政令第5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禁渔通告》(通告〔2018〕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数字丽水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应用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8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13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9〕8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22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市人行关于丽水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09〕7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深化农村公路财产保险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9〕47号)。

(3)因文件规定的事项不再执行、任务已完成而决定废止的文件有6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零就业家庭“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0〕5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现代农(林、渔)业发展的意见》(丽政办发〔2013〕118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法(试行)的通知》(丽政发〔2008〕5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群众性现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2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用市场方式解决江滨等区块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76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3〕26号)。

(4)因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决定废止的文件有10件(其中有5件文件已启动相关政策新文件的制定程序):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8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丽政办发〔2012〕16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丽政办发〔2013〕95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2〕124号)、《丽水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丽政令第54号)。

已启动相关政策新文件的制定程序的5个文件:《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养医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6〕87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11〕71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2〕3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美丽乡村建设推进农家乐综合体创建工作的意见》(丽政办发〔2012〕15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96号)。

3.关于决定修改但暂时保留使用的7件文件的说明:

(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1〕127号)需要修改的理由:一是制定依据调整。原依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已废止,省市场监管局已新出台《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5号);二是申报条件调整。《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企业类型规定相关申报条件,而省局新管理办法按照知识产权类型规定相关申报条件;三是责任单位有变。因机构改革责任单位职责有变,如著作权相关职能已划入市委宣传部。

(2)《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138号)需要修改的理由:一是政策调整。自2020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改革,启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筹建类的营业执照不再登记办理;二是“商事登记”已被“多证合一”、“准入准营一件事联办”等改革成果取代。

(3)《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2〕136号)需要修改的理由:一是制定依据调整。《丽水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依据的原199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于2011年3月重新制定公布(卫生部令第80号);二是与当前控烟形势不适应。《丽水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2002年制定,因时间长远,不适应当前的控烟工作要求,达不到高品质推进健康丽水建设相关目标任务要求。

(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政办发〔2017〕5号)需要修改的理由:一是制定依据调整。《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已重新修订,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相关规定做出了调整;二是当前工作实际发生变化,为适应当前服务管理需要修改。

(5)《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办发〔2015〕22号)需要修改的理由:新修订《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对住宅小区命名、更名的审批职能作了修改。

(6)《丽水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丽政令第31号)需要修改的理由:与上位依据相抵触。第十一条规定“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由供水企业投资建设。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至用户表外的支水管,由开发业主或用户投资建设。”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的“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规定不符。

(7)《丽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丽政令第40号)需要修改的理由:一是制定依据调整。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于2019年3月13日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改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丽政令第40号第九条应作相应修改。二是机构改革调整。市测绘中心(市地理信息中心)已注销。市建设技术管理中心为市建设局新成立下属公益一类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了原市测绘中心的一部分职能,应将“丽水市地理信息中心”修改为“丽水市建设技术管理中心”。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为每隔两年一次的全面清理结果的公布,主要内容为宣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决定修改但暂时有效的文件目录,为保证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特别是为了尽快废止主要内容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文件,不设置30日的宽限期,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其它

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对修改后的文件重新公布。

六、解读机关

本文件由丽水市司法局负责解读。

咨询电话:0578-210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