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002645419H/2022-40357 | 文号 | 丽发改价格〔2022〕479号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11-30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02-2022-0009 |
莲都区发改局、建设局,丽水经开区发展改革部、建设管理部,市区各再生水供应企业:
为充分利用水资源,鼓励和引导使用再生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水是指城市工业、生活污水等经过深度净化处理后,水质指标低于城市给水中饮用水水质指标,但高于污染水允许排入地面水体的排放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并主要用于工业回用、农田灌溉、园林绿化、道路保洁、环境补水、汽车冲洗等工农业和市政杂用以及生活杂用的非饮用水。
二、再生水价格由运行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再生水价格在不高于同区域同类用水城市供水基准水价的前提下,按有利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为基本原则,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三、再生水供应企业的再生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再生水利用合同,确保再生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小区、市政建设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再生水。
六、本通知自2022年12月31日起执行。国家或省后续对再生水价格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30日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市区再生水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发改价格【2022】479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