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印发<丽水市文化和旅游领域经济稳进提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丽文广旅体〔2022〕57号)第三点第24条“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资源宣传推介。经市文旅部门审核同意,凡在国内外主要OTA或社交平台上投放广告或其他宣传的文旅企业(须系合法登记注册,合法开展经营的文旅企业范围),给予宣传费用50%的奖励;经市文旅部门审核同意,凡参加国内外文旅展会的文旅企业给予宣传费用50%的奖励;以上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单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规定,我局对浙江高乐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交的2022年丽水文旅企业宣传营销奖励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根据规定奖励金额共计10万元。现予以公示,如有意见或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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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丽文广旅体〔2022〕57号(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丽水市财政局印发《丽水市文化和旅游领域经济稳进提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