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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508328/2022-00883 文号 丽建发〔2022〕11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2-02-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线下宣介】+【简明问答】《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10: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财政局

原文链接

一、为何要调整保障标准?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当地社会发展水平和公租房规划建设情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第一款:“保障范围和目标。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2021年9月30日,省建设厅印发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号)(以下简称《导则》),从省级层面细化了公租房工作,首次明确了住房保障的审核要求,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的审定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指导意见。

因此,市建设局有必要联合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保障标准》,以便开展后续住房保障工作。

二、制定依据有哪些?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11号令);

(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17〕14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四)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

(五)《丽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

三、主要内容有哪些?

《保障标准》共五个部分,由公租房准入标准、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公租房保障租赁补贴标准、其他事项等内容组成。

四、政策举措有哪些?

根据《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确定市四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重点办理件的函》要求,降低环卫工人准入门槛,将“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纳入保障范围。让更多的环卫从业人员可以得到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

五、准入对象方面有何调整?

共分为四类。新增加第一类“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等住房救助家庭”;第二类“城镇居民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类“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第四类“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持不变。

六、准入条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根据省建设厅发布的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及丽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21〕62号)规定,此次关于准入条件的调整较大,具体如下:

(一)户籍条件的变化。

(1)取消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满5年(含)以上”的条件设置,调整为“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户籍”。

(2) 调整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要求,分别调整为“莲都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和“具有莲都区(不含市区)户籍或持有莲都区公安分局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将碧湖、大港头、老竹等乡镇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二)收入条件的变化。

增加新就业无房职工的家庭收入准入条件“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具体金额在每年发布的公租房申请通告中明确。

(三)住房条件的变化。

(1)将“无转让住房记录”由“3年”改为“5年”。

(2)取消“直系亲属中拥有市区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两套(处)合计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自有住房”约束性条件。

(四)财产收入额度限制的变化

(1)增加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家庭人均货币财产条件约束,具体金额在之后发布的公租房申请通告中明确。

(2)城镇居民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机动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由去年的不超过5万元调整为新车购置价低于市区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增设置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机动车辆约束条件,同上。并取消“自申请之日止前3年内办理的过户(注销)车辆仍认定为有汽车”的约束性规定。

(3)企业中的累计出资额(含认缴)不超过20万元(含)调整为不超过30万元。

(五)其他条件的变化。

(1)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条款,统一调整为“且已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人及其配偶未领取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调整为“新就业无房职工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领过大学生人才租房补贴的,应予退还”。

(3)取消保障对象关于个人征信情况的约束性条件。

(4)调整市政府规定的特殊对象的准入条件。将“主申请人因超法定退休年龄而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市区连续从事一线道路清扫清运工作满3年且所在单位为莲都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招标确定的服务单位的环卫工人”纳入保障范围。

七、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有无调整?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分类分档规定实物配租租金费率标准,具体金额在每年发布的公租房申请通告中明确。

八、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有无调整?

根据保障对象类别,分类分档规定租赁补贴费率标准,具体金额在每年发布的公租房申请通告中明确。

九、增加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包括了什么?

结合实际操作,此次保障标准增加了八个方面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区的范围、收入的计算计算方式及时限、房产审核范围、大学生就业标准认定、社会保险审核标准、城镇户籍的排除对象、机动车辆的认定及价格计算方式和相关数据的认定等。

十、《保障标准》中有什么注意事项?

因保障标准中部分准入条件如收入、车辆、人均货币财产等内容需依照市政府及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数据确定,因此避免重复制定标准,灵活开展市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本保障标准只明确部分准入标准计算规则,具体数值在每年发布的申请公告中作进一步明确。

十一、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610575。


线下宣介:

10月19日,在大众街开展了普法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设立政策咨询台、制作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手册等多种生动直观的形式,对《丽水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农村建房安全》等相关政策进行了现场讲解和答疑。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手册200余份,现场解答群众咨询问题50余次。宣传活动得到了群众的热情称赞,提高了群众对住房保障政策和房屋安全使用的知晓度,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