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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2-00897 文号
组配分类 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文日期 2022-02-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4 10:21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市中院行政审判庭。

附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原则同意丽水市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批复》(浙高法办〔2021〕44 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 年 12 月 23 日


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促进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意见,具体如下: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实行“当事人选择管辖”为核心的跨域管辖制度,即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原告)可以对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法院进行选择,由全市任一基层法院管辖。当事人不选择管辖法院的,原则上由案件管理平台结合地域、案件均衡等因素随机选择管辖法院。

二、下列以县、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莲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三、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

(一)基层法院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争议的;

(二)多名原告针对同一行政行为向不同法院起诉的;

(三)同一原告针对关联行政行为多次向不同法院起诉的;

(四)指定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审理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指定管辖的情形。

四、当事人(原告)可向全市任一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收案法院应当告知其享有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并指导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

五、实行当事人选择管辖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在确定管辖后 3 日内,收案法院应将收到的案件材料移送当事人选择或指定的管辖法院。管辖法院收到案件材料后,按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立案。

六、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仍按照原规定管辖。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对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各基层法院共同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

八、本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实施前已经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受理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实施行政诉讼跨域管辖制度的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