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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0026455663/2022-34873 文号 通告〔2022〕1号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库 发布机构 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2-24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KC00-2022-0001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制度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2-28 09:5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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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规范捕捞生产秩序、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禁渔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全年禁渔

(一)禁渔范围。

1.开潭水库:古城岛上游端至小水门大桥段水域;

2.鹤溪河:溪口大桥处堰坝至三枝树村;

3.石门楼坑:石门楼坑与千峡湖汇流处至红星街道金村村;

4.玉溪电站:坝下至北埠大桥;

5.碧湖堰头:大坝至松阳县交界潭;

6.紧水滩电站:大坝下至紧水滩大桥;

7.石塘电站:大坝下至石塘大桥;

8.大源镇永安溪:高畈电站至岭头电站;

9.西屏镇城防人工湖:白龙堰至翻板坝;

10.毛垟乡毛垟潭:毛垟潭至底垟潭及上、下游河滩;

11.毛垟乡沙垟门前潭:沙垟门前潭及上、下游河滩;

12.松源镇石龙潭:松源溪镜山林外堰坝至龙珠湾橡胶坝;

13.五云镇面前潭:杜桥堰坝至橡胶坝;

14.仙都风景区:沐白大桥至下洋村堰坝;

15.壶镇镇面前潭:石龙大桥至橡胶坝;

16.青田县太鹤湖:瓯江大桥至塔山大桥;

17.云和县江滨公园:古坊翻板坝至新建大桥;

18.瓯江小溪上游景宁段:红星街道溪口大桥至沙湾镇七里大桥段;

19.黄村水库:黄村水库大坝至皂坑桥;

20.玉溪水库:玉溪水库大坝至莲都与云和行政区交界;

21.岩樟溪水库:一级水库引水口上游500米至一级水库大坝、二级水库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二级水库大坝;

22.雾溪水库:雾溪水库大坝至后垟新村;

23.大洋水库:大洋水库大坝至环湖村大堰头廊桥;

24.潜明水库:潜明水库大坝至上游寺基桥、双龙大桥、上东岸桥;

25.好溪缙云水源地:下洋拦水坝至双潭堰拦水坝;

26.东坞水库:水库大坝至上东坞电站尾水处(右库尾)及膳垄村下游交通桥处(左库尾);

27.成屏一级水库:山坑源口桥下沿断面至一级水库大坝;

28.成屏二级水库:成屏一级电站大坝至成屏二级电站大坝;

29.兰溪桥水库:西洋至水库大坝;

30.龙潭桥水库:水库大坝至王木坑村村尾;

31.际头水库:大坝至际头水库库尾仙山与炉西路口分叉口;

32.庆元大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后溪源至双坑口和大溪源毛短坑尾;

33.百山祖国家公园:三井溪至茶木淤林区。

(二)禁渔时间。

全年。

(三)禁止作业类型。

娱乐性游钓在内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禁渔期禁渔

(一)禁渔范围。

全市范围内设立禁渔区以外的江河、山塘和水库等天然水域。

(二)禁渔时间。

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三)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其他

(一)以上水域中县(市、区)已经实行禁渔的,依法叠加执行相关禁渔规定。

(二)以上水域经批准开展洁水渔业的,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进行捕捞的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三)城市河道、景区管理水域、水源保护地等水域,法规规章对垂钓行为已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4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禁渔制度的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