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省委书记袁家军在全省中医药大会上的批示要求,促进我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打造中医药强市。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丽水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我委编制了《丽水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月30日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2月20日,向各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征求意见。
二、意见反馈情况
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6条,反馈单位为市发改委、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中医院提出修改意见。其余反馈“无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1条,反馈个人为王新辉。
具体反馈意见如下:
单位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采纳情况 | 原因说明 |
市发改委 | 建议将《浙江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重大项目表中“中医药产业类”丽水的6个项目纳入该规划,即维康药业中药材示范基地项目、抗病毒抗炎中药冻干三叶青粉全产业链一体化生产项目、浙江国镜二期厂房建设项目、庆元县林下药材产业带建设项目、浙江中医药大学中药健康(庆元)产业园项目、华东药用植物园功能提升建设项目。 | 不采纳 | 本规划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产业应在产业规划中进行规划。 |
市编委办 | 建议将第24页“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关于“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市、县(市、区)设置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配强人员力量,协调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等工作”的表述修改为:“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市、县(市、区)明确承担中医药管理职责的机构,落实人员力量,协调做好中医药发展规划、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等工作”。 | 采纳 | |
市民政局 | 建议删除第6页“3.中医药人才队伍有待加强中...中医药人才引育特别是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培养财政保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的内容。 | 采纳 | |
建议删除第25页“(二)加强要素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财政投入增幅不低于本年度财政支出和卫生健康投入的增长幅度,提高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在同级卫生健康事业经费中的比例。...”的内容。 | 不采纳 | 依据《浙江省中医药条例》有规定。 |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议及时开展医疗专项规划编制,明确实施项目具体位置、用地范围等内容。 | 采纳 | 专项规划在编制中。 |
市医保局 | 建议将“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快速纳入医保目录,定期申报、定期审批,实行动态调整”修改为“完善中医药价格和医保政策,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配方颗粒和中医药适宜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要求做好定期申报、定期审批,实行动态调整”。 | 采纳 | |
建议删除“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全市调剂使用”。 | 部分采纳 | 修改为:“支持符合规定的中药制剂在区域范围内调剂使用” | |
市中医院 | 建议增加前言处“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中医药条例》浙江省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丽水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水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特编制《丽水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 采纳 | |
建议删除第4页“6.积极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中医药“四进”等序列活动。”中的“中医中药中国行”。 | 采纳 | ||
建议将第23页“(六)倾力打造“浙丽畲药”品牌”修改为“(六)倾力打造“浙丽畲药”品牌”。 | 采纳 | ||
王新辉 | 建议增加(二)倾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民间中医知识技能传承保护和挖掘工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寻访制度,努力挖掘民间中医专长人才,对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组织开展调查、登记,鼓励其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依法取得医师资格。争取十四五期间发展确有专长人员 名”。 | 部分采纳 | 省级已经每年开展中医确有专长人员考核,市、县市区常态化开展师承人员备案。民间中医知识挖掘采纳在中医药文化部分。寻访制度不采纳。 |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2月7日
征求意见公告链接:
http://www.lishui.gov.cn/art/2021/12/29/art_1229265812_573305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