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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南明山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民政厅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相关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认定类别。
(一)评估分档。全市特困人员经评估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档。
(二)评估指标。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1-2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二、及时足额发放救助供养资金
(一)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城乡一致,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且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上,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开发区参照莲都区标准执行。
(二)照料护理标准。在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依据供养服务机构的基本支出保障政策,由当地财政、民政部门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四类特困人员,原则上分别按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照料护理费用由供养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可用于支付特困人员住院治疗的陪护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在社会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标准的50%执行。
调整后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护理标准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在省系统中完成标准调整,及时足额发放救助供养资金,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三、落实救助供养协议签订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召开民政助理员工作例会,专项布置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或照料服务者、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救助供养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等,确保特困人员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服务。对特困对象全部启用新的供养协议,格式化协议文本由省民政厅统一制作,并根据我市实际予以调整。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工作可在不改变总体框架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对部分协议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予以明确,避免重复签订多头协议。各地要在3月31日前完成供养协议签订,第一时间上传浙江省大救助信息审核审批和完善资料,实行“一人一档案”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做好特困人员的认定、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救助供养资金发放。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主管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二)完善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特困供养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但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各地要加强政策统筹,避免重复享受。按照民政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部署深入开展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为重点的集中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抓好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对类似问题进行积极预防和彻底解决,坚决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三)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必要运转经费应当纳入市、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各地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绩效管理。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基本生活费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置维修改造等支出。集中供养人员各项目供养标准建立明细科目,分项目单独核算,确保分类清晰、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附件:1.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集中供养示范文本)
2.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示范文本)
丽水市民政局 丽水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
附件1: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集中供养示范文本).doc
附件2:浙江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协议(分散供养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