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建言献策
关于公开征求《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2-03-23 16: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现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我中心及时联系。

时间:2022年3月24日至4月2日

电子邮箱:lsgjjxx@126.com

联系电话:0578-2051604

附件:1.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2.关于制定《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的说明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24日       

附件1:

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自住住房作用,服务“双招双引”工作大局,助力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山区样板,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25万元调整为35万元。

二、提高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A类、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80万调整为10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50万元调整为70万元。E类高层次人才,双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60万调整为8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60万元。

三、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

四、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五、缴存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职工申报、不动产登

记信息的查询结果等综合认定。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包括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住房。

六、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丽水市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间为准)12倍的金额。账户保留金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

七、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共有产权人仅限于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与非直系亲属形成共有产权关系的,不得提取。

八、终止执行《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丽水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中“高层次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的,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解除工作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止”和“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购买我市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申贷时限缩短为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的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制定《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丽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的说明

本次政策调整理由如下:

一、关于首套首次贷款最高限额和首付比例的调整

该政策调整基于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别化政策,提高首次首套贷款限额,降低首付比例,更大力度支持职工刚性住房需求特别是高校毕业生与新市民的购房需求。高层次人才首套首次贷款最高限额同步调整,既是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精神,也是服务我市“双招双引”工作大局的体现。据统计,近三年发放的公积金贷款中,约65%的贷款为首套首次。按此标准提高额度后,约增加贷款发放金额5亿元。

二、关于现役军人配偶申请贷款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当前,军队公积金系统封闭运行,与地方公积金系统相互独立、各成体系。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虽然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由于隶属不同的公积金体系,未实现互通互认,只能按照单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加大对现役军人及其配偶的住房保障支持力度,打破军队、地方住房公积金使用藩篱,体现丽水作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对军人军属的优抚优待,拟规定“现役军人配偶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双缴存职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

三、关于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因此,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是判断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重要依据。“最多跑一次”改革前,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实现全国联网和数据共享,我市参照我省其他地市的做法,由缴存职工家庭到购房地和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开具证明,以购房地和户籍地的房屋套数证明作为认定依据。“最多跑一次”改革开启后,一定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逐步实现共享,为避免职工来回奔波,我市出台丽公积金管委〔2019〕3号文件,以职工申报结合查询不动产登记部门信息的结果认定房屋套数,不再要求职工开具房屋套数证明。但囿于彼时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层级仅限丽水市,故规定本市缴存职工家庭住房为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际拥有的住房。当前,随着数字化改革纵深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已在全省并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数据共享,理应拓展房屋套数认定范围,以缴存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实际拥有的住房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报告(2021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审社报〔2021〕169号)指出我省其他地市“放款贷款条件,对贷款人住房状况不作要求。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职工家庭违规发放贷款。”此次调整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政策,也是对照审计报告自我检查、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需要。

四、关于公积金贷款结清前的账户保留金额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丽水市外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12倍的金额。账户保留金额在贷款结清前,不得提取。”(丽公积金管委〔2016〕4号)为目前执行中的既有政策,主要为平衡提取使用和贷款使用的关系。因当时政策只规定夫妻双方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月缴存额12倍的金额,未明确具体为哪一个时间节点的月缴存额12倍,近年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争议。现拟明确保留金额为“提取业务申请时月缴存额12倍的金额”。

五、关于限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提取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2021年11月以来,市公积金中心发现有部分互不相识的缴存职工在中介运作下,以共同购房的名义凭借真实的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增值税发票等有关购房证明材料申请提取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往往与购房证明材料载明的购房金额相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报告(2021年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审社报〔2021〕169号)指出了我省其他地市存在的类似违规套取行为,要求予以整改并进行有效控制。为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强化住房自住属性,遏制上述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拟对非直系亲属购房提取作出限制。该项提取政策出台后,也与“非直系亲属购房不予公积金贷款”的现行贷款政策相协同,增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致性。

六、关于部分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终止执行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63号)精神,包括丽水在内的各地市均于2018年出台了“高层次人才家庭申贷时限缩短为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等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2021年9月1日至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对浙江省开展住房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审计。审计报告指出,“高层次人才家庭申贷时限缩短为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不符合《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有关规定;“高层次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继续工作的,可缴存住房公积金至解除工作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止”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应责成相关地市纠正退休人员缴存行为,严格规范贷款条件。为推进审计整改工作,拟终止执行相关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意见采纳情况: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4/6/art_1229218399_38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