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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664458R/2022-35376 文号 丽防指发〔2022〕1号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2-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丽水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2年丽水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8 16:1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丽水经济开发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2年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2〕1号)等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2022年丽水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2022年3月28日

2022年丽水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2022年度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

一、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企业按规定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2.免疫程序。

(1)规模场。鸡7—10日龄、鸭鹅14—21日龄时进行首免,对生长期少于60天的肉禽进行1次免疫。种禽、蛋禽以及生长期超过60天的肉禽实行2次免疫,两次免疫间隔3—4周。人工饲养的鹌鹑、珍禽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散养户。散养家禽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

2.免疫程序。

(1)规模场。仔猪、羔羊在28—35日龄时进行首免,犊牛一般在90日龄时进行首免,免疫剂量分别是成年猪、羊、牛的一半,所有家畜在首免后4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各地可根据幼畜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

(2)散养户。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防疫条件好,且开展监测净化的养殖企业,经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2.免疫程序。

(1)规模场。商品仔猪断奶后进行首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1次。种母猪在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种母猪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2)散养户。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四)猪瘟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所有猪实施猪瘟免疫。

2.免疫程序。

(1)规模场。仔猪在25日龄左右进行首免,也可根据乳猪的母源抗体检测结果适当调整首免日龄,首免后4—6周左右进行1次加强免疫。母猪在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种公猪每年免疫2—3次,也可根据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免疫1次。

(2)散养户。散养生猪在春、秋两季实施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针,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

(五)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

2.免疫程序。

(1)规模场。新生羔羊1月龄以后免疫1次,对新补栏或超过免疫期(2—3年)的羊只进行1次免疫。

(2)散养户。春季或秋季对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六)狂犬病免疫方案。

1.免疫范围。对犬只实行狂犬病免费免疫

2.免疫程序。

对幼犬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初免,以后每年加强免疫一次。超过免疫期(1年)的犬只应及时进行免疫。对农村散养犬只可在春季或秋季组织一次集中免疫。

(七)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方案。

各地在做好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新城疫、羊痘、牛结节性皮肤病、仔猪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禁止对家畜实施布病免疫,对布病监测阳性家畜应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1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到位的可不进行加强免疫。

二、免疫任务

(一)任务分配。根据各县(市、区)2021年畜禽饲养量,确定具体计划免疫任务量(详见附件1))。

(二)质量评估。按照各县(市、区)本年度畜禽实际饲养量,以及按季上报的自购疫苗养殖场的畜禽存栏和出栏量等作测算评估。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科学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时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并加强经费使用监管。要加强免疫技术培训,确保村级动物防疫员熟悉强制免疫工作要求,严格按免疫程序和操作规范实施免疫注射,督促指导养殖主体自主实施免疫接种,建立免疫档案。

(二)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先打后补”。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采用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加快全域推进“先打后补”。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要加大抽检力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抽查,并作为免疫评估的补充依据。

(三)规范疫苗管理,加强监测评估。未实行整县域“先打后补”的县(市、区),仍可通过政采云“动物疫苗馆”定期采购疫苗,并及时上报相关验收单、发票等,由省级统一结算。实行整县域“先打后补”的县(市、区),如仍有集中采购需求的,可通过政采云“兽医馆”采购。实行“先打后补”的规模场或第三方社会化服务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流行毒株抗原性相匹配的疫苗(详见省免疫计划),疫苗产品信息可在“先打后补”应用模块“疫苗仓”或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www.ivdc.org.cn)。要加强疫苗采购、使用、贮运等环节监管,实行全程冷链运输,杜绝管理漏洞。要强化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及自免规模场开展免疫密度评估。市防指办将实施免疫抗体飞行检测制度,通报抽检结果。

各县(市、区)要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免疫信息,实行月报告制度(每月3日前);在春秋防期间,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三前);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按季抄报本辖区免疫密度评估和免疫监测结果文件,4月7日前将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报市防指办公室。

联系人:市防指办张盈盈,联系电话:2026981。

附件:1.2022年度丽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任务表

附件1

2022年度丽水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任务表

地市

猪口蹄疫疫苗

(万毫升)

猪瘟疫苗

(万头份)

牛羊口蹄疫疫苗

(万毫升)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万毫升)

莲都区

74.48

58.86

2.16

210.16

龙泉市

43.90

30.73

3.36

85.35

青田县

39.68

28.06

3.71

32.84

云和县

7.29

5.11

0.86

18.80

庆元县

15.02

10.21

1.93

17.43

缙云县

30.63

21.16

2.97

139.96

遂昌县

19.86

13.19

1.12

38.29

松阳县

25.40

16.48

2.17

34.77

景宁县

11.87

7.99

5.59

20.89

合计

268.13

191.79

23.87

59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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