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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2500MB19859724/2022-34982 文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文广旅体局
成文日期 2022-03-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丽水市旅游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本级旅行社国内旅游接待业务奖励补充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3-04 14: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文广旅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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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财建〔2016〕369号)文件,其中明确“凡市本级旅行社招徕丽水市外旅游团队(必须由市外组团社组织)要求,到丽水全市范围游览1个或以上收费旅游景区,并在市区住宿 1晚及以上,国内游客年累计不少于 2000 人次的,给予每人次 5元奖励,超出 2000人次部分,给予每人次7元奖励;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旅游团队达到 500人次以上,给予每人次20元奖励。年内同一家旅行社地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20万元。”结合当前我市旅行社接待业务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以上条款的奖励方法和具体申报程序作补充说明。

二、明确具体申报流程及奖励方法

1、按照《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旅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因此,2016年度起市本级旅行社国内旅游接待业务奖励申报按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2、为避免市、区级财政资金重复奖励,进一步明确奖励要求。

3、对市本级旅行社申报奖励进行说明。

4、明确申报资料要求:(1)具体申报材料六项;(2)旅行社接团所产生的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核查;(3)2016年8月份起,以旅行社团队信息报送系统信息为基础信息审核台账资料,系统中没有申报的地接旅游团队,原则上不予以奖励。特殊情况需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确属企业漏报,方可予以补报。(4)由市旅委通过政府委托招投标方式产生审计中介机构,对旅行社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5)严肃申报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