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9859724/2022-34982 | 文号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文广旅体局 |
成文日期 | 2022-03-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财建〔2016〕369号)文件,其中明确“凡市本级旅行社招徕丽水市外旅游团队(必须由市外组团社组织)要求,到丽水全市范围游览1个或以上收费旅游景区,并在市区住宿 1晚及以上,国内游客年累计不少于 2000 人次的,给予每人次 5元奖励,超出 2000人次部分,给予每人次7元奖励;接待境外(含港澳台)旅游团队达到 500人次以上,给予每人次20元奖励。年内同一家旅行社地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20万元。”结合当前我市旅行社接待业务发展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以上条款的奖励方法和具体申报程序作补充说明。
二、明确具体申报流程及奖励方法
1、按照《丽水市生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本办法由市旅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因此,2016年度起市本级旅行社国内旅游接待业务奖励申报按照该《暂行办法》执行。
2、为避免市、区级财政资金重复奖励,进一步明确奖励要求。
3、对市本级旅行社申报奖励进行说明。
4、明确申报资料要求:(1)具体申报材料六项;(2)旅行社接团所产生的档案资料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核查;(3)2016年8月份起,以旅行社团队信息报送系统信息为基础信息审核台账资料,系统中没有申报的地接旅游团队,原则上不予以奖励。特殊情况需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确属企业漏报,方可予以补报。(4)由市旅委通过政府委托招投标方式产生审计中介机构,对旅行社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5)严肃申报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