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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较大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3-07 21: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浙应急救援〔2021〕6号)要求,市局制定了《丽水市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较大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建设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按省级现场协调机制执行。各县(市、区)、开发区局可参照省、市方案建立县级现场协调机制,用于社会应急力量参与一般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较大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建设试点方案

根据《浙江省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重特大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建设试点方案》(浙应急救援〔2021〕6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较大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的现场管理,提高社会应急力量现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社会应急力量现场救援活动有序有效开展,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建设目标

通过建设高效协同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较大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以及与之配套的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应急培训、演练和现场救援管理等工作机制,推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对接应用,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较大及以上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管理,不断增强我市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和社会应急力量实战能力,实现较大及以上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高效有序。

二、建设内容

(一)机制建设

建立现场协调机制,明确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和落实运行、管理、联络、演练、保障和灾害抢险救援等工作制度,与本级应急预案体系相衔接。

1.明确组织架构

(1)人员组成。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市级现场协调机制,由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市级相关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现场协调机制原则上按照综合组、协调组、保障组编组。

(2)联责分工。

综合组:由应急救援处、应急指挥中心、事故灾害涉及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①发布、接收、核实、报送救援需求信息;②组织工作会议;③起草重要文件报告;④管理文档资料。具体要求;第一时间核实救援需求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发布救援信息,报送协调组。

协调组:由应急救援处、防汛减灾处、市城管指挥中心运行维护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①掌握事故和灾情信息;②统筹抢险救援任务;③确定现场和社会应急力量联络人及联络方式、建立衔接机制;④统一调度社会应急力量进入事故和灾害现场;⑤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和撤离事故现场、灾区;⑥统计汇总救援信息。具体要求:根据救援需求,择优选择社会应急力量,提供队伍GPS定位,报保障组;通过省应急厅的突发事件处置与救援系统发布调令、明确任务;落实专人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进入事故现场和灾区。

保障组:由应急救援处、办公室、防汛减灾处、市城管指挥中心运行维护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①协调政府部门(单位)和事故现场、灾区其他有关力量,为社会应急力量执行任务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装备、物资、油料和食宿等保障;②为社会应急力量赋“安全码”及免费通行和灾后补偿做好保障。具体要求:第一时间将社会应急力量信息告知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协调组引导社会应急力量进入事故现场和灾区。

社会应急力量要根据协调组的调令指令第一时间做好救援准备,赶赴、抵达事故现场和灾区后根据协调组、保障组的安排,服从指挥,有序参与救援。

2.明确运行流程。

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启动运行:

报送救援需求信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核实并发布救援需求信息(综合组)→处理救援信息(协调组)→组织统一调度(协调组)→组织交通保障(保障组)→组织任务管理(协调组)→组织后勤装备保障(保障组)→组织力量撤离事故现场和灾区(协调组)→统计汇总总结(综合组、协调组)。

3.建立健全和落实保障工作制度

(1)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制度;

按《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浙应急救援〔2021〕150号)执行。

(2)社会应急力量调度及通行保障制度;

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的通知》(浙应急救援〔2019〕120号)、《丽水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活动管理的通知》(丽应急便函〔2019〕141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运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救援〔2021〕113号)、《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丽水市公安局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转发省应急管理厅等三部门关于做好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的通知》(丽应急〔2021〕52号)等文件执行。

(3)现场协调机制演练、联络制度;

(4)总结评估制度。

(二)平台建设

依托应急管理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市应急管理局提供必要的满足本级现场协调机制运行的软硬件设备,组织平台系统末端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三、任务分工

市级现场协调机制适用于社会应急力量参与较大事故灾害抢险救援行动。现场协调机制在日常和较大事故灾害发生后,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日常期间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1)负责建章立制、机制运行和培训演练工作。

(2)组建完善机制运行团队,启用和参与维护社会应急力量救援协调系统。

(3)负责现场协调机制编组。

2.县级应急管理局配合开展机制建设相关工作。

(二)较大事故灾害发生后

1.市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工作在本级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实行合署办公,扁平化运作,具体负责:(1)负责建立现场协调机制编组。(2)根据事故、灾情和本级应急指挥部指令,向社会发布救援需求信息;负责掌握和处理辖区内社会应急力量相关信息,根据事故、灾情和本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组织调度,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3)为统一调度前往事故现场和灾区参加抢险救援行动的社会应急力量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进入事故现场和灾区的社会应急力量进行信息报送,随时掌握应急救援情况。(4)统筹协调事故现场和灾区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为社会应急力量提供必要的物资、装备、器材、交通和生活等保障。(5)组织事故现场和灾区社会应急力量有序撤离。(6)统计、汇总社会应急力量开展抢险救援任务情况等。

2.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综合组报送较大及以上事故灾害应急救援需求。

四、推进计划

(一)部署建设任务。研究起草现场协调机制建设试点方案,细化试点方案落实措施。(应急救援处、市城管指挥中心运行维护处按职责落实,2022年2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现场协调机制。完成市级现场协调机制建设筹备工作,明确参加机制建设单位和人员,建立确保现场协调机制运行的各项保障制度。(应急救援处、应急指挥中心负责,2022年2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平台系统运用和贯通。健全平台内各类信息,组织上线运行,实现熟练运用和贯通。(市城管指挥中心运行维护处负责,2022年3月底前完成)。

(四)组织系统培训演练。组织市、县开展培训演练,磨合运行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宣传报道。(市城管指挥中心运行维护处、办公室、应急救援处按职责落实,适时组织)。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好应急管理部门作用,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形成共同参与、融合建设的工作局面。市应急管理局成立现场协调机制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应急救援处负责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市城管指挥中心运行维护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应急救援处、办公室、防汛减灾处、应急指挥中心、城市管理指挥中心运行维护处相关人员为组员(具体见附件)。现场协调机制和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建立完善后,抓紧投入试运行,加强培训演练,确保管用实效。

(二)确保建设质量。坚持问题导向和实战标准,紧密结合本地区事故特点和灾害风险,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科学搭建市级现场协调机制架构,做到定人定位定责,并适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化情况充实调整。进一步优化拓展社会应急力量管理系统功能,整合现有内容,理顺运行流程,落实支撑力量。严格时间节点,突出工作重点,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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