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 号)、浙江省邮政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邮管〔2021〕13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部门单位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25日书面征求部门单位意见建议。
2022年3月17日至2022年4月20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二、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
共收到部门反馈意见建议12条,其中6条有具体意见建议,其他为无意见。经研究决定采纳2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
征求单位部门反馈意见 | ||||
序号 | 反馈意见单位 | 反 馈 意 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1 | 丽水市应急管理局 | 1.建议第六条劳动安全建议增加市卫健委(涉及职业卫生内容)。 | 未采纳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 号)已对各单位职责进行了统筹安排,在本文件内不再新增其他责任单位。 |
2 | 丽水市交通运输局 | 无意见 | ||
3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1、对《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第1条中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建议改为“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平等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免除或减轻企业责任的条款,应履行特别告知义务”。 | 采纳 | |
4 | 2、对《方案》第7条中提及的“劳动者同时接送多单且难以确定责任的,由同一路程首单平台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议明确该项意见的法律依据。 | 未采纳 | 本项内容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 号)表述保持一致,不作更改。 | |
5 | 3、对《方案》第16条建议增加内容:梳理总结典型性案例,定期开展交流培训等活动,统一法院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的认定标准。 | 采纳 | ||
6 |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无意见 | ||
7 |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无意见 | ||
8 |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建议每一条措施后面的协同单位要写明确,以免职责不清,更有利于方案实施工作的后续推进。 | 未采纳 | 各协同单位根据文件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
9 | 2.第12条措施“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当中,涉及充电桩有关问题需市电力局解决,临时休息场所设置有关问题需市综合执法局(市城管局)解决,饮水点、公厕等项目建设需有具体业主或主管部门,建议上述涉及单位一并列入协同部门。 | 未采纳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 号)已对各单位职责进行了统筹安排,在本文件内不再新增其他协同单位。 | |
10 | 丽水市邮政管理局 | 无意见 | ||
11 | 丽水市总工会 | 无意见 | ||
12 | 丽水市医疗保障局 | 无意见 | ||
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 ||||
13 | 未收集到意见建议。 |
征求意见的网址:http://www.lishui.gov.cn/art/2022/3/16/art_1229265812_57332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