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0MB1848572H/2022-35511 | 文号 | 丽自然资规发〔2022〕12号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库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02 | 有效性 | 失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ZJKC63-2022-0002 |
莲都分局,市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丽水市区土地二级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运作及管理工作,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7号)文件精神,经丽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调整中心城区商品类住宅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区补缴土地出让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07〕7号)第二章第三条第一项规定,2000年7月18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并已开发建设的划拨土地,未改变原批准用途(指原批准的建筑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权用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的建设用地性质,但已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供地的,经申请可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商品类住宅(指签有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及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和其他住宅用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每2年调整一次,适用于丽水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本次调整在上次标准的基础上上调25%(见下表)。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土地级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商品类住宅、原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 原标准 | 215 | 195 | 145 | 110 | 85 |
现标准 | 270 | 245 | 180 | 140 | 105 | |
其他住宅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 原标准 | 1295 | 1150 | 935 | 720 | 575 |
现标准 | 1615 | 1435 | 1165 | 900 | 715 |
本标准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4月2日